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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第5号)
时间:2021-10-15 20:09:28  来源:银保监会  

(一)在并表基础上收集和分析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财务数据、资本充足情况、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关联交易和内部交易等定量信息。

(二)收集系统重要性银行集团层面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防火墙建设和风险管理等定性信息。

(三)定期评估系统重要性银行集团层面的风险及风险管理状况、跨境经营情况、跨业经营情况以及内部风险交叉传染途径。

银保监会依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实行并表监督管理,实施强化性监管要求。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时共享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统计报表、监管报告以及其他重大风险报告。在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发生的兼并、收购、重组等重大变化进行审批时,银保监会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人民银行。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角度,设定不同的压力测试情景,指定压力测试模型和方法,定期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开展压力测试,评估银行的资本规划及资本充足状况、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风险状况,检验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的可行性,并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相应的监管要求。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基于监测分析和压力测试结果,评估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信贷集中度、复杂性、业务扩张速度等关键指标情况,强化事前风险预警,引导银行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

系统重要性银行存在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或威胁金融稳定情形的,人民银行可向该银行直接作出风险提示,并抄送银保监会。必要时,人民银行商银保监会按照法定程序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业务结构、经营策略和组织架构提出调整建议,并推进有效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应按要求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提交整改报告。

第二十条  系统重要性银行违反附加监管规定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以与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人民银行可以建议银保监会采取审慎监管措施,银保监会积极采纳建议并及时作出回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不再适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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