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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第5号)
时间:2021-10-15 20:09:28  来源:银保监会  

第十条  处置计划建议应立足于机构自救,落实自救资金来源和制度安排,采取内部纾困模式,落实股东和债权人的风险化解与损失承担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机构概览,处置计划治理架构与职责划分。

(二)关键功能与核心业务、关键共享服务和重要实体识别。

(三)处置策略分析,处置权力分析(例如更换负有责任的管理层等相关人员),处置工具分析(例如收购与承接、过桥银行、经营中救助)等。

(四)处置措施的触发机制。

(五)处置措施和方案,包括对实现快速稳定、提升长期生存能力的分析,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例如内部财务纾困、业务转让、部分或全部资产及负债转让等。

(六)保障有效处置的支持性分析,包括处置资金计划和来源、估值能力、关键服务持续运营安排、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及持续接入安排、消费者权益保护方案等。

(七)与境内外相关部门的协调和信息共享、沟通策略等。

(八)处置实施障碍分析及解决障碍的计划措施。

(九)处置时的损失吸收安排。

第十一条  危机管理小组定期开展可处置性评估,确保处置计划具有可行性和可靠性,并根据评估情况完善处置框架。当系统重要性银行发生兼并、收购、重组等重大变化时,危机管理小组应当及时评估其可处置性的变化情况。若银行退出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危机管理小组不再对其开展可处置性评估。可处置性评估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处置计划中涉及的处置权力和处置工具是否合法可行。

(二)处置资金来源及资金安排是否充足、明确。

(三)关键功能的识别方法是否合理。

(四)关键功能和关键共享服务是否有合理的安排,以保证处置中的持续运行。

(五)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能否持续接入,以保证关键功能不中断。

(六)组织架构及管理信息系统能否支持处置。

(七)处置中的跨部门合作和信息共享安排是否可行。

(八)处置影响分析,包括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对金融基础设施的影响、对其他金融机构融资行为的影响、对其他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影响。

第十二条  危机管理小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审查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确保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与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相匹配,并且有效、可操作。

(二)定期开展可处置性评估,确保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组织架构、管理水平、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能够有效支持处置。

第四章  审慎监管

第十三条  系统重要性银行应执行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统计制度,按要求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报送统计报表。按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年度业务发展计划、信贷计划和利润计划、压力测试报告和其他资料。每年应当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报送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包括对银行风险状况的全面分析、风险防控体系有效性的评估、资产质量报告、改进风险管理水平的具体措施以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及时向危机管理小组报送审查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开展可处置性评估所需要的相关信息,确保自身管理信息系统能够迅速、全面满足相关信息报送要求。发生兼并、收购、重组等重大变化时,及时向危机管理小组报送相关重大变化对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等的影响分析报告。

系统重要性银行应每年通过官方网站或年度报告披露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监管指标情况,并说明附加监管要求满足情况。披露时间不得晚于每年4月30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申请延迟披露。

第十四条  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全面梳理经营管理中的风险领域和薄弱环节,建立覆盖所有实质性风险领域的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体系。风险数据加总应确保风险数据的定义、收集和处理能够真实反映银行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偏好,客观衡量风险调整后的经营表现,满足风险报告的需要。系统重要性银行基于规范的汇报路径和程序,按要求将风险信息及时、准确、清晰、完整地报告给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集团层面建立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体系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各相关部门职责,确保与集团整体治理架构相适应,并保证相应的资源安排。

(二)在集团层面加强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统一数据结构,建立精细化的数据分类体系和数据字典,健全各业务条线、法人机构、各类资产、各个行业和地区风险敞口及潜在风险的数据库。

(三)提高数据加总和分类的自动化程度,确保在整个集团范围内全部风险数据加总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并能够满足正常、压力和危机情况下的定期、临时或突发性数据需求。

(四)风险报告的内容应当与集团的经营特点、复杂性、关联度等相适应,能够准确反映各类实质性风险的真实状况和发展趋势,风险报告的频率应当随风险变化及时调整,随着压力或危机程度加深相应提高风险报告频率。

第十五条  银行进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后,由董事会承担相关工作的最终责任。董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达到附加监管要求,并承担最终责任。

(二)制定有效的资本规划,建立资本内在约束机制,定期审查评估资本规划的实施情况,确保资本水平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三)负责审批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对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的制定与更新承担最终责任。

(四)审批集团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框架,确保充足的资源支持,定期听取专题汇报,充分了解和掌握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工作的进展情况。

(五)负责推动落实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作出的风险提示和整改要求,并承担最终责任。

高级管理层成立以行长为组长的专门领导工作组,承担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职责。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在并表基础上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监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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