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及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对国家财政部门、国务院授权投资机构、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和机构、商业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外资法人机构以及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银行保险机构股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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