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1-03-28 11:13:51 来源:银监会
第八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将主要业务流程、关键控制点和业务处理规则嵌入系统程序,使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流程和主要风险点的自动化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第八十五条 资产公司应按照监管指引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力争实现集团内部管控信息和非现场并表监管信息的自动化采集处理,优化系统辅助分析和预警功能。
第八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研究制定和完善集团信息安全标准规范和信息安全制度体系,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职责,完善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检查机制,依据已确立的技术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内部制度与相关技术标准,定期开展信息安全检查,确保信息安全。
第八十七条 资产公司应当按照不同密级设置信息系统用户访问权限,加强日志审计和系统监测,严格控制后台操作和非授权访问。认真执行数据加密和备份策略,确保核心数据存放安全和有效恢复。
第八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逐步健全信息科技治理结构,设立集团层面的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集团的信息战略规划方案、信息化投资预算与计划,以及审批与协调重大信息科技项目、监督信息系统整体运行情况等。
资产公司应当明确集团信息科技管理部门,统一负责集团信息系统的规划、信息科技资源的协调与共享、信息科技制度体系建设、信息化需求管理等。
第四节 战略与声誉风险管理
第八十九条 资产公司应当明确战略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集团的战略制定和评估工作,在科学制定战略发展规划的基础上,配合董事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定期开展对战略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
第九十条 集团战略决策应反映外部环境、行业、经济、技术、市场竞争、监管等方面的变化。在进行战略投资、重大项目等决策时,应关注集团管理资源和能力、资本与资金来源、人员和信息系统以及沟通渠道等能否有效支持业务发展战略。
第九十一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集团战略发展评估体系。集团设定的战略目标应科学、合理,并与公司的文化、价值观、社会责任、业务方向和风险容忍度保持一致。
第九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关注自身及其子公司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对集团的声誉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制定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声誉风险。
第五节 信息披露管理
第九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并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披露程序,明确内部管理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对外披露信息。
第九十四条 资产公司对外披露并表信息应当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原则,对信息披露中的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资产公司披露的并表信息内容应主要包括:公司的基本信息、资本信息、风险管理信息等。资产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增加披露其他相关信息。
资产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相关规定。
第九十六条 资产公司对外披露并表信息应指定专门机构管理、专人负责,主要通过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进行。
资产公司应完善公司信息系统及网站建设,确保并表信息披露渠道通畅。
第五章 并表监管方式
第一节 非现场监管
第九十七条 银监会对资产公司的并表监管重点关注整体情况及单一法人数据与资产公司并表数据的差异,资产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交易,金融类子公司和非金融类子公司对集团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的重大影响等方面内容,定期对资产公司进行全面风险评价。
第九十八条 银监会通过制定资产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开展非现场监测与分析,全面掌握集团总体架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经营情况等。对于在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资产公司监管指标异常变动等情况,可以采取风险提示、约见高级管理人员、现场走访、要求整改等措施,并密切监督其整改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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