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7-04-10 18:15:55 来源:银监会
(三十)防范跨境业务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外汇管理相关政策,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提高跨境并表风险管理能力,加快健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充足。加强境外合规管理,及时排查反洗钱和重点领域合规风险。提高银行及其客户科学分析外汇收支、币种结构、汇率波动走势和规律的能力,避免简单跟风变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三十一)防范社会金融风险。各级监管机构应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范融资担保和小贷公司行业。落实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专项排查,不得为违规交易所提供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支付清算、投资咨询等服务。
(三十二)严处非法集资风险。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大对未经批准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非法使用“银行”名称、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严禁为非法集资提供任何金融服务,严禁内部员工违规参与各类集资活动,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加强账户、信息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异常交易,劝阻客户受骗参与非法集资。
十、维护银行业经营稳定,防止出现重大案件和群体事件
(三十三)加强案件风险防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员工管理,有效防范内外勾结、利益输送等案件;加强重点环节管理,对授权卡、业务印章、空白凭证等物品管理全流程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估;落实票据业务相关规定,规范业务操作,严禁与非法票据中介等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加大案件查处问责力度,切实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做到“一案三问”“上追两级”,遏制案件多发频发态势;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十四)加强信息科技风险防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提高身份认证机制安全性;加大对新兴电子渠道风险的管理力度,完善灾备体系,制定完善应对预案;完善外包管理体系,降低外包风险,不得将信息科技管理责任外包。对发生严重信息科技风险事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级监管机构要及时采取必要的强制性监管措施。
(三十五)加强预期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发声,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和沟通意识,提高信息披露频率和透明度。正确引导各方预期,提升各界对银行业的信心。积极研判社会舆情走势,重点关注可能导致声誉风险的各类隐患,提前准备应对预案,提升应对能力。
各级监管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稳妥有序开展风险防控工作,把握好节奏平衡,防止在化解风险过程中产生新的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履行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制定可行性、针对性强的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工,层层压实责任,把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机构、部门和人员,对于重大违规和案件风险,要一查到底,对相关机构、违规人员和领导人员严格问责。各级监管机构要做到守土有责,及时开展工作督查,对自查整改不到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机构,要严肃问责。
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分别于2017年7月20日和2018年1月20日前,向监管机构报告本机构上半年和全年相关工作进展。各银监局应分别于2017年7月31日和2018年1月31日前,向银监会报告上半年和全年辖内银行业风险防控及督查工作情况。
2017年4月7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
1.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View/A0D58BCC899043D6AC06A8DF63CA84C6.html
2.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View/2E54908F10FC4476923088ADB7AF6A9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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