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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7-04-10 18:15:55  来源:银监会  
  (十五)消化存量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全面排查存量同业业务,对多层架构、复杂程度高的业务要制定整改计划。对风险高的同业投资业务,要制定应对策略和退出时间表。
 
  (十六)严查违规行为。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检查同业业务多层嵌套、特定目的载体投资未严格穿透至基础资产、未将最终债务人纳入统一授信和集中度风险管控、资本拨备计提不足等问题。
 
  五、规范银行理财和代销业务,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十七)加强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滚动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确保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不得在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客户之间或理财产品客户与其他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十八)规范银行理财产品设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简单、透明、可控”的原则设计和运作理财产品,在资金来源、运用、杠杆率、流动性、信息披露等方面严格遵守监管要求;严控嵌套投资,强化穿透管理,切实履行自身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将理财业务作为各类资管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严格控制杠杆,防范资金在金融体系内自我循环,不得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十九)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风险匹配原则,严格区分公募与私募、批发与零售、自营与代客等不同产品类型,充分披露产品信息和揭示风险,将投资者分层管理落到实处。只有面向高资产净值、私人银行和机构客户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可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理财产品宣传及销售人员产品营销推介时,应真实、全面介绍产品的性质和特征,明确告知是本机构产品还是其他机构产品、是保本产品还是非保本产品、是有固定收益的产品还是没有固定收益的产品。不得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严格落实“双录”要求,做到“卖者尽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十)审慎开展代销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代销业务实施严格谨慎管理。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合作机构风险评估情况、代销产品风险等级,合理确定代销业务品种和限额;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对拟代销产品应开展尽职调查,不得仅依据合作机构的产品审批资料作为产品审批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示代销产品的代销属性,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
 
  六、坚持分类调控、因城施策,防范房地产领域风险
 
  (二十一)分类实施房地产信贷调控。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明确住房居住属性。坚持分类调控、因城施策,严厉打击“首付贷”等行为,切实抑制热点城市房地产泡沫,建立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十二)强化房地产风险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全口径房地产风险监测机制。将房地产企业贷款、个人按揭贷款、以房地产为抵押的贷款、房地产企业债券,以及其他形式的房地产融资纳入监测范围,定期开展房地产压力测试。加强房地产业务合规性管理,严禁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关注房地产融资占比高、贷款质量波动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量较大、占比较高的信托公司。
 
  (二十三)加强房地产押品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押品准入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房地产押品动态监测机制,及时发布内部预警信息,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七、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控,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二十四)严格落实《预算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严禁接受地方政府担保兜底。
 
  (二十五)规范新型业务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法合规开展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新型业务模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异化形成违规政府性债务。
 
  (二十六)强化融资平台风险管控。各级监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地方政府债务全口径监测,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推进融资平台转型,明晰债权债务关系,防范债权悬空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紧盯列入预警范围的潜在高风险地区,推动制定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有效应对局部风险。
 
  八、稳妥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促进合规稳健发展
 
  (二十七)持续推进网络借贷平台(P2P)风险专项整治。严格执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备案登记、资金存管等配套制度,按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稳妥推进分类处置工作,督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加强整改,适时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
 
  (二十八)重点做好校园网贷的清理整顿工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不得进行虚假欺诈宣传和销售,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发放高利贷。
 
  (二十九)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确保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禁止欺诈、虚假宣传。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不得违法高利放贷及暴力催收。
 
  九、加强外部冲击风险监测,防止民间金融风险向银行业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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