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
时间:2016-07-01 17:43:31 来源:国家发改委
案例八:超范围收取银团贷款承诺费。
2013年1月14日,A银行与B银行、C企业签订了《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45000万元,贷款期限三年,A银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承贷25000万元,B银行作为参与行承贷20000万元。2013年1月21日至3月18日,A银行与B银行向C企业发放贷款45000万元,之后无未用余额。但A银行2013年3月21日仍向C企业收取银团贷款承诺费138.375万元(其中支付B银行61.5万元)。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第四十一条和A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规定:“银团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A、B银行在贷款发放完毕后仍收取银团贷款承诺费,违背了上述规定。
案例九:超标准收取资金监管费。
A银行于2013年3月28日与B信托公司签署资金监管协议,按监管资金的1.12%收取监管费;于2013年6月26日与C信托公司签署资金监管协议,按照监管资金的1.6%收取监管费。但根据A银行对外公示的服务收费手册显示,A银行资金监管费的收费标准为监管资金的0.1%-0.3%,上述收费行为已超出价目表上限,形成超标准收费。
案例十:独家贷款收取银团服务费。
2012年1月,A银行牵头组成间接银团和B企业签署了银团贷款合同,约定A银行作为牵头行。A银行委托下属某支行,分别于2012年2月10日和2013年2月8日向借款人收取安排费200万元,合计400万元。
根据A银行间接银团暂行办法,“间接银团是指牵头行单独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向借款人发放或承诺发放贷款后,牵头行再将其分别转让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安排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发放贷款,由牵头行和受让贷款的银行共同组成银团发放的贷款”。“只有在该行转让并由其他银行提供贷款的情况下,才组成银团并按照银团贷款收取相关费用”。A银行并未对贷款额度进行转让,且单家向借款人发放全额贷款,并不能收取安排费。
案例十一:超标准收取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费。
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A银行向5家公司提供企业信用等级初审评估业务时,收取10万元至88万元不等的费用。但依据A银行对外公示的价目表显示,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初审费按照年末总资产的0.04%收取,最低2000元,最高3万元。A银行上述收费行为已超出价目表上限,形成超标准收费。
案例十二:自立项目收取额度管理费。
2012年1月26日,A银行向B企业收取额度管理费33万元,收费开具的票据收费名称分别为“财务服务费”、“合同收费—手续费”,入账科目为“循环额度借款承诺费”。经A银行公司部客户经理反映,“额度管理费是以承诺额度为基数,按照年费率0.2%收取”。但在A银行对外公示的价目表中,并无额度管理费这一收费项目。
三、违规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案例十三:将应由委托人缴纳的委托贷款手续费转嫁由借款人支付。
A银行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共办理委托贷款业务76笔,全部向借款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合计金额1535万元。
根据A银行收费价目表的规定,委托贷款服务内容是“受委托人委托进行资金投向监管和利息划转,协助委托人进行贷后管理并催收贷款本息,协助委托人办理展期、还旧借新或借新还旧处理”,这表明委托贷款服务是银行为委托人服务,应向委托人进行收费,除非委托方与借款人达成协议由借款人承担。在委托人未与借款人约定的前提下,A银行向借款人收取委贷手续费,违反了上述规定。
四、转嫁成本
案例十四:转嫁贷款抵押登记费。
A银行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过程中,没有支出抵押登记费,而是由借款人或者抵押人承担,经查,A银行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合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显示未支出抵押登记费,相关情况说明和负责人的笔录证明抵押登记费由抵押人承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规定:“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根据上述规定,房屋抵押登记费应由作为权利人的银行一方承担,故A银行存在转嫁成本的违规现象。
五、强制服务并收费
案例十五:向贷款客户捆绑强制收取个人汇款套餐手续费。
A银行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过程中,分别以1888元、3888元、5888元、8888元的标准(或其中两个标准以上)向57名办理个人贷款的客户捆绑强制收取个人汇款套餐手续费,涉嫌违规。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该行下发通知要求在办理个贷的同时配比业务收入。该行于2013年7月26日给行内个贷团队下发了《关于加强服务收入的通知》,要求自2013年7月29日起上报审查的个贷业务必须逐笔配比服务收入,服务收入除满足执行利率与定价利率之间利差50%左右标准外,原则上还要不低于贷款额的2%。
二是该行个人信贷业务中的《情况说明》,明确写明借款人同意缴纳汇款套餐费。如该行调查人员向行领导起草的关于某借款人《情况说明》中写有“借款人同意缴纳财务顾问费,即同时办理我行的8888元和5888元的两款汇款套餐业务”的表述。三是该行《个人汇款套餐手续费情况统计表》和对贷款申请人收取个人汇款套餐手续费收费凭证表明该行收取了此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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