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
时间:2016-07-01 17:43:31 来源:国家发改委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十三、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
(一)在价目表外自立收费项目的;
(二)收费标准超出价目表规定的;
(三)收费对象与价目表规定不符的;
(四)对总行减免优惠政策没有执行到位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十四、商业银行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或者未能按照价目表、服务规程及与客户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擅自减少服务内容的,认定为只收费不服务。
十五、执法机构认定只收费不服务,可以综合考虑服务时间、业务类型、服务内容、档案管理等方面,重点关注顾问与咨询类、资金监管类、资产托管类、融资安排类等业务,考虑因素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服务内容是否体现出针对性,如是否仅提供了商业银行的产品或者业务介绍、仅提供了从公开渠道获得,未经加工整理的信息等;
(二)服务内容是否达到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标准;
(三)所提供服务是否已经涵盖在同一客户的其他收费项目中;
(四)服务记录是否完整;
(五)服务人员是否符合总行规定的资格和资质。
十六、商业银行以信贷方式提供融资时,应当区分工作职责和有偿服务。对于根据相关规定,在信贷业务中开展的尽职调查、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应尽的工作内容,不属于实质性有偿服务。
十七、伪造服务记录、服务成果的,认定为只收费不服务。
十八、对于使用本行表内资金、以企业融资为目的,与信托、证券、融资租赁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合作,向同业金融机构或者客户收取费用但未提供实质性服务的,认定为只收费不服务。
十九、商业银行违背平等自愿原则,强制要求客户购买服务的,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考虑因素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发放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是否强制服务并收费;
(二)在发放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是否强制搭售理财、基金、贵金属等金融产品;
(三)在发放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是否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保险等金融产品;
(四)是否强制客户到指定企业办理评估、保险等业务。
二十、商业银行同意给予客户流动资金贷款后,在业务操作过程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愿,强制以承兑汇票形式提供融资,不合理增加客户负担,虚增中间业务收入的,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
二十一、商业银行应当承担合理的业务成本,不得转嫁。认定转嫁成本的考虑因素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以协议等形式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商业银行承担的费用转嫁给客户承担;
(二)融资过程中需要办理公证、登记、保险、评估等业务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由商业银行承担费用的,是否将相关费用转嫁给客户承担。
二十二、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向价目表规定的对象收取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第三方收取费用,委托方与借款人达成协议的情况除外。价目表没有明确规定收费对象的,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二十三、商业银行违规收费行为的产生,与其内部管理不到位和制度不健全直接相关,对违规收费行为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其中,有利于规范收费行为的积极因素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费项目明确。商业银行价目表中公示的收费项目,尽可能细化了收费标准、适用对象、服务内容等。
(二)制定服务规程。对涉及具体服务内容及服务流程的收费项目,商业银行总行或者授权分行制定了服务规程,明确了服务内容、范围和质量要求,细化了服务流程。制定了规范的服务协议范本,明确约定服务期限、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金额、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对实质性服务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三)提高服务专业化水平。商业银行明确了需要专业人员提供服务的收费项目,并对服务人员资格和资质提出具体要求。
(四)服务档案健全。对顾问与咨询类、资金监管类、资产托管类、融资安排类等服务,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后,保存了书面或者电子资料,建立了完善的档案并统一编号管理。档案包括服务协议、服务记录、收费票据等。服务记录完整(如:服务人员、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客户指令、资金记录等),并由服务人员和客户确认。
对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向客户提供服务的,能够以适当方式证明客户已确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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