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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

时间:2016-07-01 17:43:31  来源:国家发改委  
 发改办价监[2016]14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关于“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要研究制定相应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要求,我委总结价格主管部门多年执法实践,研究制定了《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6月5日
 
附件
 
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
 
  一、本指南所称收费,是商业银行与客户约定俗成的叫法,实际含义与《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所称服务价格一致,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收费行为可能发生在服务期开始前,服务期过程中或者服务期结束后。
 
  本指南所称客户,是指接受商业银行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指南所称执法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二、本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治理乱收费的相关规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相关政策(文件目录附后)以及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的执法实践制定。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商业银行收费行为,适用本指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商业银行收费检查时,应当参考本指南。
 
  四、本指南不对现有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扩展,不干涉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不额外增加经营者的义务和负担,目的是规范价格行政执法工作,合理引导经营者行为。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价格监管责任,不越位、不缺位,严肃查处商业银行违规收费行为。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对查实的违规收费问题严格依法处理。
 
  六、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八项规定”精神,遵守党中央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和《价格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严禁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利益,严禁利用检查之机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娱乐活动安排,树立价格行政执法队伍清正廉洁、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新举措,及时完善监管政策,推动商业银行收费管理做到三“实”:
 
  推动商业银行设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充分考虑客户的实际需求和自身的业务能力,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和业务成本相匹配,做到“项目实”。
 
  推动商业银行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做到“服务实”。
 
  推动商业银行强化对分支机构收费行为的内部监管,引导分支机构合规经营,确保收费行为依法合规,做到“管理实”。
 
  八、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合理确定市场调节价领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项目和标准由《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确定。
 
  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各商业银行总行依据相关规定设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价目表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对象和内容。
 
  九、商业银行收费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息费分离、质价相符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收费行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
 
  平等自愿,是指商业银行与客户法律地位平等,应当在双方自愿基础上提供服务,不应以融资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为前提,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
 
  息费分离,是指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区分收息与收费业务,不以“息转费”的形式虚增中间业务收入,不将利息或者投资收益转化为收费。
 
  质价相符,是指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提供价格合理的服务。顾问与咨询类、资金监管类、资产托管类、融资安排类等业务,特别应当体现实质性服务的要求。
 
  十、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其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适用对象、生效日期、投诉方式等。
 
  商业银行设立新的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或者提高市场调节价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公示。
 
  阶段性优惠措施无法及时在价目表中体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客户公示,并明确标注优惠措施的生效和终止日期。
 
  十一、商业银行应当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各项优惠措施。
 
  需要客户申请的优惠措施,应当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十二、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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