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违规约束流程
第三十九条秘书处负责根据业管委授权,以月为单位对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所涉违规行为进行核查、认定及约束,负责组织相关成员机构对合规复议所涉特约商户的违规行为进行核查、认定。
第四十条秘书处可以委托中国银联境内相关分公司或境外相关代表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或其委托方”)开展违规行为的核查和认定工作。
第四十一条秘书处或其委托的中国银联境内相关分公司或境外相关代表处通过系统侦测、自查、受理举报及投诉等渠道发现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秘书处或其委托方向疑似存在违规行为的成员机构发送《关于协助调查受理市场秩序违规行为的函》(以下简称“《协助调查函》”),要求成员机构对疑似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成员机构须在《协助调查函》发布后的5 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反馈至秘书处,调查结果包括确认违规、申请合规。
第四十三条成员机构可以在《协助调查函》发布后向秘书处或其委托方提出合规申请,并提交合规证明材料。合规申请及合规证明材料须在《协助调查函》发布后5 个工作日内提交至秘书处或其委托方。
第四十四条秘书处或其委托方对成员机构的调查结果进行核查、认定,并就成员机构提出合规申请涉及特约商户的认定结果向成员机构发送《关于受理市场秩序违规行为认定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认定结果通知》”)。
成员机构收到《协助调查函》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机构违规:
(一)5 个工作日内确认违规的;
(二)5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合规申请的;
(三)5 个工作日内提出合规申请,但经秘书处或其委托方核查后仍认定为违规的。
第四十五条秘书处或其委托方对成员机构提出的合规申请,经审核后仍认定为违规的,成员机构可在《认定结果通知》发布后的5 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为有效:
(一)存在新的能够影响认定结果成立的证明材料3。
(二)按期递交复议申请书及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复议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成员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复议请求及复议理由。所有材料一式两份,且须真实、完整、清晰,并加盖复议提交机构印章。
(三)复议材料通过邮寄、直接送达或秘书处指定的方式在《认定结果通知书》发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至秘书处。
秘书处负责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为有效的,秘书处组织复议;经审核为无效的,秘书处直接驳回。
对有效的复议申请,秘书处定期负责组织复议。复议认定为违规的,驳回成员机构复议申请,将复议结果纳入下月约束,并向机构按复议违规特约商户数量收取违约金,标准为每户1 万元。
第四十六条成员机构调查反馈确认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同时反馈整改结果。
符合第四十四条中(二)、(三)情况及上月经复议后仍认定为违规的,秘书处或其委托方应向成员机构发送《关于限期整改受理市场秩序违规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限期整改通知书》 ”)。成员机构应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5 个工作日内反馈整改结果。
第四十七条成员机构如因自身原因不能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应在整改期限届满前1 个工作日之前将延期整改申请提交至秘书处,说明不能按期整改的理由及延期期限,并随附相关证明材料,秘书处将进行审核。
第四十八条秘书处或其委托方认为有必要的,可将《协助调查函》和《限期整改通知书》合并,向成员机构发送《关于协助调查、整改受理市场违规行为的函》。
第四十九条成员机构疑似存在某些严重违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秘书处研究决定对成员机构开展现场核查,成员机构拒绝现场核查的,视同成员机构违规。
第五十条秘书处对确认存在违规行为并符合约束条件的成员机构签发《关于受理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执行违规约束。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所称违规行为起始日,是指从中国银联相关系统中发现违规行为涉及特约商户最早出现违规交易的日期。若为多次违规的特约商户,违规行为起始日为上一次整改完成后再次出现违规交易的日期。
如无法确定违规行为起始日的,以违规行为整改完成日前溯1 年作为约束期间。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所涉约束金额的计量单位均为人民币。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由业管委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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