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联发布《银联卡受理市场违规约束实施细则》
时间:2016-10-29 15:49:52 来源:支付之家
第二十五条收单机构违规设置特约商户名称,使交易其他相关方无法准确识别特约商户真实交易场景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户1000 元。
第二十六条收单机构未根据特约商户受理的真实场景、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实际交易行为正确选用交易类型、违规设置交易渠道或虚构交易,第一次违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于签发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发出首次《限期整改通知书》的12 个月内第二次违规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单次40 万元;发出首次《限期整改通知书》的12 个月内第三次违规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单次100 万元,同时限制开办需审批类业务;在发出首次《限期整改通知书》的12 个月内第四次或更多次数违规或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终止成员机构银联卡业务开办权限;对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成员机构资格。
第二十七条收单机构实体特约商户受理机构代码与机具布放所在地不符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户1000 元。
第二十八条收单机构未根据特约商户受理的真实场景正确选用真实的行业类别获取发卡机构交易授权,但未对交易各方造成损失的,在《限期整改通知书》签发后5 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整改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户1000 元。
第五节特约商户管理违规
第二十九条多个独立经营的实体特约商户共用一个特约商户编码的,对其收单机构启动追偿性清算和违约金措施。追偿性清算约束期间为违规行为起始日至违规行为整改完成日。
违约金标准为第一次违规50 万元,第二次违规80 万元,第三次及以上违规100 万元,并视情节暂停收单机构1-12 个月非标准价格特约商户名单申请权限,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终止成员机构银联卡业务开办权限;对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成员机构资格。
第三十条收单机构未经银联书面认可,不受理或设置条件变相不受理全部或部分银联卡,包括:境内及境外发行的银联借记卡及银联贷记卡等,应在《限期整改通知书》签发后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六节终端管理违规
第三十一条收单机构使用未通过银联卡受理终端安全认证、银联卡受理终端入网测试、银联卡支付应用软件认证等相应任一认证的终端,或收单机构布放的终端与已认证通过的终端型号相同但与实际功能不一致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个终端型号50 万元。
第三十二条收单机构在特约商户布放的银联卡受理终端出现移机挪用,境内移机的启动追偿性清算措施。约束期间为违规行为起始日至违规行为整改完成日。境内移机特约商户数量占收单机构全部注册特约商户数量比例达到万分之一的,启动违约金约束,标准为每个终端1 万元。
跨境移机的,启动追偿性清算和违约金措施。追偿性清算约束期间为违规行为起始日至违规行为整改完成日。违约金标准为每个终端10 万元。
移机挪用,是指特约商户自行移机或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合谋移机,致使机具签约特约商户与实际使用特约商户不一致,且造成发卡机构及银联手续费损失或从事套现、洗钱、伪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本细则所称跨境移机,是指将境内(外)机具移至境外(内),或在境外的不同地区间移机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收单机构在网上买卖POS 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或为个人通过网上买卖的终端提供受理渠道的,予以通报并报告监管机构,同时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第一次违规50 万元,第二次违规80 万元,第三次及以上违规100 万元,并视情节暂停部分业务权限1-12 个月,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终止成员机构银联卡业务开办权限;对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成员机构资格。
第七节流程管理类违规
第三十四条成员机构未在期限内按要求提供或拒绝提供中国银联或业管委要求报送的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除对相应的违规行为执行约束外,追加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户1万元。
第三十五条成员机构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未提出延期整改申请或延期整改申请未经秘书处审核通过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户违规特约商户1 万元。在下一个违规认定周期内仍未完成整改的,除对该违规行为按月执行相应的约束措施外,另外按月追加收取违约金,直至完成整改。违约金标准为每户违规特约商户1 万元。
第八节收单外包管理违规
第三十六条收单机构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工作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办理,将外包服务机构拓展为特约商户并接收其发送的银行卡交易信息,将特约商户的结算资金划转至外包服务机构拥有或实际控制的结算账户,收单机构未通过协议禁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包服务机构转让或转包业务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第一次违规50 万元,第二次违规80 万元,第三次及以上违规100 万元,并视情节暂停部分业务权限1-12 个月,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终止成员机构银联卡业务开办权限;对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成员机构资格。
第三十七条收单机构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借用中国银联或业管委的名义向其外包机构或特约商户转嫁相关责任的,业管委对相应收单机构进行通报。
第三十八条收单机构所聘的开展特约商户拓展的外包机构自签约之日起3 个月内未在中国银联登记备案,业管委秘书处对未备案的收单机构进行通报并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个未备案的外包机构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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