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联发布《银联卡受理市场违规约束实施细则》
时间:2016-10-29 15:49:52 来源:支付之家
第十五条收单机构在支付业务设施安全及风险监控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违规留存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卡片有效期及个人标识码等敏感信息的,存在较大规模的盗窃、出卖、泄露、丢失客户信息情形,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终止成员机构银联卡业务开办权限;对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成员机构资格。
第十六条收单机构存在其他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或多次暴露重大风险隐患,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终止成员机构银联卡业务开办权限;对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成员机构资格。
第二节系统化违规
第十七条成员机构(包括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在未与中国银联签订相关协议或未遵守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未通过中国银联开展受理终端渠道发起的银联卡跨行交易和资金清算业务的,中国银联向违规成员机构收取违规开展银联卡跨行业务违约金。收单机构与某一家发卡机构自行连接处理银联卡交易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第一次违规50 万元,第二次违规80 万元,第三次及以上违规100 万元,并视情节暂停部分业务权限1-12 个月,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终止成员机构银联卡业务开办权限;对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成员机构资格。
第十八条收单机构通过技术手段智能化判断金额、卡BIN、路由,篡改特约商户编码、特约商户名称、受理机构代码、交易类型、交易渠道等交易信息,将同一特约商户受理终端上发起的银联卡交易,组合成多套交易,分散在多个特约商户编码或者多个交易渠道上送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第一次违规50 万元,第二次违规80 万元,第三次及以上违规100 万元,并视情节暂停部分业务权限1-12 个月,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终止成员机构银联卡业务开办权限;对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成员机构资格。
第三节非标准价格特约商户管理违规
第十九条收单机构违规套用优惠类、减免类以及特殊计费等非标准价格特约商户费率,启动追偿性清算。约束期间为违规行为起始日至违规行为整改完成日。
每季度执行追偿性清算的特约商户数量超出该成员机构特约商户注册平台中全量活动特约商户数量,或每季度执行追偿性清算的特约商户清算金额超出成员机构全部特约商户清算金额1%的,视成员机构整改情况,暂停收单机构1-12 个月非标准价格特约商户名单申请权限;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终止成员机构银联卡业务开办权限;对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成员机构资格。
第二十条收单机构违反非标准价格特约商户注册要求,向中国银联报送虚假的非标准价格特约商户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收单机构当月全国报送的虚假非标准价格特约商户数量达到全部报送非标准价格特约商户数量的2%(含)时,业管委秘书处向机构发送警告函;次月仍达到该比例,执行违约金约束,违约金标准为1 万元/户;连续3 月达到该比例时,暂停收单机构非标准价格特约商户注册权限1-12 个月。
收单机构当月报送的单一地区虚假非标准价格特约商户数量达到全部报送非标准价格特约商户数量的3%(含)时,向成员机构发送警告函;次月仍达到该比例,执行违约金约束,违约金标准为1 万元/户;连续3 月达到该比例时,暂停该收单机构在本地区非标准价格特约商户注册权限1-12 个月。
收单机构通过提供非标准特约商户虚假资料,致使特约商户相应交易享受非标准价格的,除执行违约金约束外,同时启动追偿性清算。
第二十一条收单机构注册的非标准价格特约商户名单超出规定的范围使用且发生价格套用的(不含违规从事大商户业务、移机挪用等),除对相应的违规行为执行约束外,追加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10 万/次。
第四节商户真实性管理违规
第二十二条收单机构的签购单信息中检索参考号、授权号码、交易日期、交易时间、终端编号、交易流水号、批次号缺失或显示、上送中国银联与发卡行的交易信息与中国银联业务规则规定不相符,影响辨识的,第一次违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于签发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在发出首次限期整改的警告函的12 个月内第二次或更多次数同类违规或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台终端1000 元。
收单机构的签购单信息中卡号、交易金额、交易类型、收单机构代码(或名称)、特约商户编号、特约商户名称、IC 卡签购单TC 验证信息、发卡机构代码(或名称)等缺失或显示、上送中国银联与发卡行的交易信息与中国银联业务规则规定不相符,影响特约商户定价或发卡行授权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台终端1 万元。
第二十三条未在中国银联特约商户注册系统中注册特约商户编码、特约商户法定名称、特约商户经营名称、受理地区代码、特约商户注册地址、特约商户经营地址、收单机构代码、受理机构代码、特约商户状态、MCC、法人代表姓名与证件号码、营业证明文件码、特殊计费信息、网络地址、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名称、终端编号、终端状态、终端布放地址、终端类型、终端业务类型、终端对应的特约商户编码等一项或多项特约商户信息,在《限期整改通知书》签发后5 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整改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户1000 元。
第二十四条收单机构在中国银联特约商户注册系统中注册的特约商户编码、特约商户法定名称、特约商户经营名称、受理地区代码、特约商户注册地址、特约商户经营地址、收单机构代码、受理机构代码、特约商户状态、MCC、法人代表姓名与证件、营业证明文件、特殊计费信息、网络地址、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名称、终端编号、终端状态、终端布放地址、终端类型、终端业务类型、终端对应的特约商户编码的一项或多项与特约商户真实交易场景不符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户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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