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联卡受理市场违规约束实施细则
第一章 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一节目的
第一条为防范和整治银联卡受理市场违规行为,引导成员机构规范开展银联卡业务,防范支付风险,强化成员机构对业务规则的执行,营造“合规自律、规范发展”的市场环境,促进银联卡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节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联(含银联国际)及所有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成员机构,包括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渠道包括受理终端及网络支付接口。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的交易类型包括:
(一)《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中明确要求必须支持或可选的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消费、消费撤销、退货、预授权、预授权撤销、预授权完成、预授权完成撤销、转账等。
(二)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管委”)正式发布的其他银联业务规则中明确的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代收、代付、订购、无卡自助消费、自助消费、账户服务类、助农取款、信用卡还款等。
第二章违规行为分类管理
第五条根据《中国银联成员机构管理规程(试行)》 (以下简称《机构管理规程》),按照违规行为的性质及影响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违规行为分为一类违规、二类违规和三类违规。
一类违规:指成员机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因自身行为给其他成员机构或中国银联造成重大影响及损失,或在首次收到针对二类违规行为的限期整改警告函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三次以上二类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
二类违规:指成员机构违反中国银联的规则及协议约定,严重损害其他成员机构或中国银联的权益,或在首次收到针对三类违规行为的限期整改警告函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二次(含)以上的三类违规行为的情形。
三类违规:指成员机构未及时履约,及在具体业务开办过程中的业务运作方式违反中国银联行相关规则、管理办法的情形。
第六条各类违规行为的违规约束措施,本细则有规定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约束措施执行;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机构管理规程》处理。违规行为分类升级按《机构管理规程》执行。同一成员机构出现多种违规行为的,根据不同违规行为叠加实施约束措施。
第三章约束措施
第七条对成员机构的违规行为中国银联可进行公开谴责或通报,并抄报相关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
第八条违规约束包括追偿性清算和违约金。
追偿性清算是指业管委授权中国银联对违规行为涉及特约商户(以下简称“特约商户”)的跨行清算交易,按照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应执行定价标准下发卡机构和中国银联应得收益与违规交易实际清算发卡机构和中国银联收益之间的差额,从违规成员机构的清算资金中予以扣除。
对出现本细则所规定的某些违规行为的成员机构收取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和追偿性清算可以叠加实施,多种违约金可以叠加实施,从违规成员机构的清算资金中予以扣除。
第九条多种违规行为是指收单机构发展的同一特约商户并发两种或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现象。同一特约商户出现多种违规行为的,可根据不同违规行为叠加实施约束措施。
第十条特约商户1完成整改后,再次出现同一违规行为的,除对违规行为涉及的成员机构执行相应约束措施外,另行对成员机构追加违约金。
每一特约商户追加违约金金额=违规次数×5 万元。
第十一条对成员机构的严重违规行为或根据监管机构要求,银联可视违规情况设置一种或多种交易权限、交易限额、地区限制、新商户入网、非标准价格特约商户名单申请权限等,直至采取暂停转接该成员机构的跨行交易。
第十二条对成员机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重大违规行为,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根据《机构管理规程》终止成员机构银联卡业务开办权限;对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成员机构资格。
第四章违规行为
第一节违反监管机构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收单机构实际业务超出银联卡业务核准范围2从事银联卡支付业务,未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第一次违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于签发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在发出首次《限期整改通知书》的12 个月内第二次违规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单次40 万元;在发出首次《限期整改通知书》的12 个月内第三次违规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单次100 万元,同时限制开办需审批类业务;在发出首次《限期整改通知书》的12个月内第四次或更多次数违规或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暂停银联卡业务开办权限。
收单机构超出核准范围从事银联卡支付业务,在发出首次《限期整改通知书》的12个月内连续发生5次以上违规,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终止成员机构银联卡业务开办权限;对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成员机构资格。
第十四条收单机构因利用银联卡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终止成员机构银联卡业务开办权限;对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成员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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