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单位或个人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共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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