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向属地监管机构报告本行上一年度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对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实施不良贷款适度容忍和尽职免责政策。允许结合农村商业银行实际,“一对一”制定差别化的涉农不良贷款率容忍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平均不良贷款水平3个百分点。允许涉农贷款出现违约后对尽职的农村商业银行相关人员实施免责。
第四十二条 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应从市场准入、监管评级等方面对农村商业银行实施正向激励。对服务三农业绩突出的农村商业银行在利用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募资、业务创新、机构设立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在监管评级时予以特殊安排,允许涉农贷款不良率在容忍度以内的,资产质量要素相关评级指标不作扣分处理。
第四十三条 建立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监管上下联动和横向联动机制。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之间应加强沟通,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之间应强化联动,实现信息共享,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有效性。凡对于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工作落实不到位,偏离支农服务方向,导致出现风险甚至损失的,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进一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四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应加强与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联动,推动出台针对性的财政、货币、监管等配套政策,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提供支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参照本指引执行。村镇银行可比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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