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办发〔2014〕287号
各银监局:
现将《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2014年12月9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农村商业银行进一步强化普惠金融理念,加快建立三农金融服务长效机制,持续提升服务三农的特色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三农金融服务机制是指包括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人才队伍、绩效考核和监督评价在内的保障农村商业银行支持三农发展的系列制度安排和能力建设。
本指引所指县域农村商业银行是指在县(市、旗)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城区农村商业银行是指在地级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一个或几个区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大中城市农村商业银行是指在地级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实行统一法人的农村商业银行。
第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持续强化、提升和完善三农金融服务机制,不断增强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依法指导、监督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工作,对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估。
第二章 股权结构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应按照面向三农和服务社区的基本要求,合理设置股权结构,鼓励吸收优质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入股。
第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风险管控和金融服务的需要,不断优化股权结构,鼓励城区和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定向吸收一定数量的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优质涉农企业股东,支持城区和大中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引进农村金融资源丰富、风险管控与服务创新能力强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
第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所有持股比例在1%及以上的自然人和所有企业法人股东在持股期间须作出支持农村商业银行加强三农金融服务、资金主要用于当地的书面承诺。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八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特点完善公司治理,大中城市和县域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下应设立由董事长任主任委员的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城区农村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自行决定是否设立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委员构成由农村商业银行自主确定,原则上具有三农工作经验或行业背景的委员应不低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负责制定三农金融服务发展战略和规划,审议年度三农金融发展目标和服务资源配置方案,评价与督促经营层认真贯彻落实。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邀请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客户代表参加,就三农金融业务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应在每年第一次董事会上报告上一年度本行三农金融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行长应在每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上报告上一年度本行三农金融业务开展情况。
监事会应将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和经营层围绕三农金融服务的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的董事长、监事长和行长在任职期间,须作出坚持三农市场定位、建立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加强三农金融服务的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明确三农金融服务信息披露政策、内容和流程。大中城市、城区农村商业银行和资产规模超过100亿元的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应按照与财务报告披露相同的频率,通过当地主流媒体或公司官方网站向社会发布三农金融服务专题报告,详细披露三农金融服务开展情况,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至少保留最近两期三农金融服务专题报告。规模较小的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可以简化信息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属地监管机构申请延迟披露。
年度三农金融服务专题报告应当作为年报的一部分,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单独发布。
第四章 发展战略
第十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制定全行三农业务发展战略,明确三农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建立服务三农的差异化业务模式,保持和扩大比较优势,确保本行三农业务实现商业可持续。
第十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实际,明确打造面向三农、服务社区的现代金融企业战略目标。
第十五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按照战略目标总要求,细分三农市场,针对性制定三农业务的客户、产品、渠道、营销等策略。
第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三农业务发展战略,大力推进改革创新,打造高效的组织架构、适用的风险管理系统、完善的制度体系和管理流程、精干的人才队伍、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和先进安全的信息系统,为战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第五章 组织架构
第十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符合本行发展目标的三农金融服务组织体系。
第十八条 三农金融业务规模较大的大中城市和城区农村商业银行可以设立三农业务总监。
三农业务总监除应满足农村商业银行其他业务总监任职资格条件外,还应具备熟悉三农情况、具有丰富的三农金融业务从业经验等条件。
第十九条 大中城市和城区农村商业银行应设立三农业务管理部门。鼓励大中城市和城区农村商业银行建立三农业务垂直管理体系,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三农金融事业部。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不断优化组织架构,简化审批流程,持续提高三农金融服务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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