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督集团关联交易和内部交易的管理、审查、批准及合规情况;
(五)监督集团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九条 集团母公司高级管理层执行董事会对集团管理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董事会关于集团管理的战略方针和重大决策;制定集团管理制度,对集团的人力资源、财务会计、信息系统、品牌文化等实施有效管理,确保集团管理各项决策的有效实施;确保集团的监管、合规以及审计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并落实监事会对集团监督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集团公司治理框架应当能够恰当地平衡集团母公司与附属法人机构,以及各附属法人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集团母公司负责制定能识别和管理集团内部利益冲突的政策和程序。利益冲突来源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内部交易及定价,母公司和附属法人机构之间的资产转移、利润转移、风险转移等。
第二节 集团组织架构
第十一条 集团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定其职能、业务条线和区域组织结构,确保整体的组织架构有助于集团稳健经营,且不影响监管机构对其实施有效监管。
第十二条 集团应当建立健全与业务策略和风险状况相符合的管理架构,明确集团管理的职责、政策、程序和制度,建立清晰的报告路线和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集团母公司及附属法人机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关键职能的适当性。
第十三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在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合规、精简、高效”的原则,控制集团层级及附属法人机构数量,集团层级控制在三级以内,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附属法人机构的设立需征得股东同意或者根据集团母公司章程及授权制度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 银监会评估和监测集团组织管理架构的适当性,尤其是集团母公司审批和控制架构的调整,以及新设附属法人机构的适当性。
银监会对集团的股权结构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权结构的必要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二)入股行为以及入股资金的来源是否依法合规;
(三)控股法人股东的公司治理安排及其影响;
(四)股东对集团的潜在不利影响。
第三节 集团管控
第十五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在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尊重附属法人机构独立地位的前提下,根据集团整体战略和安全稳健运营的需要,并考虑附属法人机构不同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通过适当的管控模式,规范行使集团母公司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加强对附属法人机构的管理,督促附属法人机构遵守行业监管的相关规定,实现集团经营的协同性。集团母公司主要在战略、财务、经营决策、人事等方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附属法人机构的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的程序,对附属法人机构实施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
(一)加强集团战略管理,指导、检查、监督各附属法人机构贯彻落实集团战略规划;
(二)制定集团整体经营策略,加强附属法人机构之间的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
(三)指导各附属法人机构建立健全财务、业务及会计管理制度,制定经营计划,通过适当的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各附属法人机构完成计划目标;
(四)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根据各附属法人机构的实际运营绩效以及对集团战略目标实现的贡献程度,整合配置资金、资本和人才等核心资源,推动集团的集约化、协同化发展;
(五)构建和实施集团全面的风险管理框架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指导各附属法人机构制定适当的风险管理程序和执行准则;
(六)通过附属法人机构董事会,加强对附属法人机构的管理;
(七)提高集团支持服务能力,推进产品研发、客户服务、会计核算、人力资源、信息技术、行政后勤等集团统一平台和共享服务中心建设,提升集团协同水平。
第十七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在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附属法人机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通过影响附属法人机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决策,确保附属法人机构能落实集团管理的制度、政策和要求。
第十八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建立责任机制或制衡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保证自身安全稳健的前提下,可对附属法人机构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
(二)附属法人机构资本充足率达不到监管要求时,母公司应当督促其补足资本金;
(三)确保母公司的管理控制不会存在损害附属法人机构及其相关利益人权益的行为。
第四节 任职管理
第十九条 集团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达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与集团组织、管理、业务结构的复杂性相匹配的任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拥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以便恰当、公平和有效地对集团所有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以及拥有足够的公信力;
(二)完全理解与集团综合经营相关的组织结构、业务管理的复杂性,具有相关的管理能力;
(三)全面掌握集团的业务情况和财务状况,理解与把握集团的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以及同集团经营相关的特有风险。负责风险管理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集团风险状态和风险类型,以及测量、监控和管理各种风险的技术有深入了解。
第二十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确保附属法人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适当性,并建立持续监测和评估的程序。集团母公司在考核时除评估上述人员对附属法人机构自身发展贡献方面的履职情况外,还应当重点考虑其履职情况是否符合集团整体的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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