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0-08-12 12:33:09 来源:银监会
“重要提示”应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应至少包括申请信用卡的基本条件、所需基本申请资料、计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阅读领用协议并签字的提示、申请人信息的安全保密提示、非法使用信用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的提示、其他对申请人信用和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内容等信息。
申请人确认栏应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则。”
第三十五条 发卡银行应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
发卡银行受理的信用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亲自签名确认。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第三十六条 发卡银行应建立信用卡营销管理制度,对营销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规范管理,不得对营销人员采用单一以发卡数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信用卡营销行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销宣传材料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传。应由持卡人承担的费用必须公开透明,风险提示应以明显的、易于理解的文字印制在宣传材料和产品(服务)申请材料中,提示内容的表述应真实、清晰、充分,示范的案例应具有代表性。
(二)营销人员必须佩戴所属银行的标识,明示所属发卡银行及其客户投诉电话,使用统一印制的信用卡产品(服务)宣传材料,对信用卡收费项目、计结息政策和业务风险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并确认申请人已经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确认申请人已经在申请材料上签名,不得进行误导性和欺骗性的宣传解释。遇到客户对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任何疑问时,应当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渠道。
(三)营销人员应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信用卡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基本要求,督促信用卡申请人完整、正确、真实地填写申请材料,并审核身份证件(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原件)。营销人员不得向客户承诺发卡,不得以快速发卡、以卡办卡、以名片办卡等名义营销信用卡。 9/24 首页 上一页 7 8 9 10 11 12 下一页 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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