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0-08-12 12:33:09 来源:银监会
(三)具备办理收单业务的专业系统支持,在境内建有收单业务主机、特约商户申请管理系统、特约商户信用评估管理系统、商户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账务管理系统、收单交易监测和伪冒交易预警系统、交易授权系统等专业化运营基础设施,并对相关设施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以保障客户资料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符合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业务竞争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持续开展业务成本计量、业务规模监测和基本盈亏平衡测算等工作。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开办发卡和收单业务须按规定程序报中国银监会审批。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发卡或收单业务之前,应根据需要就拟申请的业务与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沟通,说明拟申请的信用卡业务运营模式、各环节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流程设计、业务系统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并根据沟通情况,对有关业务环节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业务经营活动不受地域限制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全国性商业银行)建立营运中心跨区域开展信用卡业务,须按规定程序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特定城市或地区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建立营运中心跨区域开展信用卡业务,须按规定程序报中国银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新增信用卡业务产品种类、增加信用卡业务功能、增设信用卡受理渠道等,须向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商业银行接受委托,作为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和收单业务服务机构开办相关业务,须向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可以在一个申请报告中同时申请不同种类的信用卡业务,但在申请中应注明所申请的信用卡业务种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