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0-08-12 12:33:09 来源:银监会
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过程中,违反审慎经营原则,导致信用卡业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安全隐患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还可视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商业银行、相关分支机构或相关营运中心限制(或暂停)信用卡发卡业务或收单业务;
(二)责令商业银行、相关分支机构或相关营运中心限制(或暂停)发展新的信用卡业务持卡人;
(三)责令商业银行、相关分支机构或相关营运中心限制(或暂停)发展新的信用卡业务特约商户;
(四)责令停止批准增设营运中心等;
(五)责令停止开办新业务
(六)其他审慎性监管措施。
商业银行、相关分支机构或相关营运中心整改后,应向银监会或其相关派出机构提交整改情况报告。银监会或其相关派出机构验收确认符合审慎经营规则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监管措施。
第一百零八条 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过程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督促整改,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制定的相关信用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信用卡业务,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