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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0-08-12 12:33:09  来源:银监会  
(八)投诉处理情况;
(九)下一年度信用卡业务发展规划;
(十)监管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一条 全国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年度评估报告》应于下一年度的3月底之前报送中国银监会(一式两份),抄送总行(公司)或外资法人银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特定城市或地区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授权开办部分或全部信用卡业务的分支机构(含营运中心等)应于下一年度的3月底之前参照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将相关材料报送当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一百零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业务重大安全事故和风险事件报告制度,与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持经常性沟通。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风险事件后24小时内应向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后续情况。
第一百零三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现场检查和风险评估。
在实施现场检查和风险评估的过程中,相关检查和评估人员应遵守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中国银监会对信用卡业务实施现场检查时,应按照现场检查有关规定组成检查工作组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应邀请相关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和技术人员介绍其信用卡业务总体框架、运营管理模式、重要业务运营系统和重要电子设备管理要求等。
第一百零五条 商业银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擅自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监管机构应责令其立即停办信用卡业务,并视情况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信用卡业务的,由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商业银行逾期未改正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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