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0-08-12 12:33:09 来源:银监会
第九十五条 发卡银行应严格执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对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纳入承诺项目中的“其他承诺”子项计算表外加权风险资产,适用50%的信用转换系数和根据信用卡交易主体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
第九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对单位卡实施单一客户授信集中风险管理,定期集中计算单位卡授信和垫款额度总和,持续监测单位卡合同签约方在本行所有贷款授信额度及其使用情况,并定期开展单位卡相关交易真实性和用途适用性的检查工作,防止出现以虚假交易套取流动资金贷款的行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信用卡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信用卡业务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对信用卡业务相关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业务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报送信用卡业务统计数据和管理信息。
第九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定期对信用卡业务发展与管理情况进行自我评估,按年编制《信用卡业务年度评估报告》。
第一百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年度评估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信用卡业务组织架构和高管人员配置总体情况;
(二)全年信用卡业务基本经营情况分析;
(三)信用卡业务总体资产结构和资产质量;
(四)不同类型的信用卡业务资产结构和资产质量;
(五)信用卡业务主要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情况;
(六)信用卡业务合规管理和内控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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