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0-08-12 12:33:09 来源:银监会
保密条款;数据安全条款;其他条款。
第八十六条 收单银行、收单业务服务机构合作应与特约商户签订收单业务合同,至少应明确以下事项:收单业务营销主体;收单业务管理主体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各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移动受理终端和无卡交易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协助调查处理的责任和内容;保密条款;数据安全条款等。
第八十七条 收单银行不得将特约商户审核和签约、资金结算、后续检查和抽查,以及受理终端的密钥管理、密钥下载、程序灌装工作外包给收单业务服务机构。
第六章 业务风险管理
第八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组织、制度、流程和岗位,明确分工和相关职责。
商业银行可基于自愿原则和保密原则,对信用卡业务中出现不良行为的营销人员、持卡人、特约商户、服务机构等有关风险信息进行共享,加强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合作。
第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信用卡风险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标准如下:
(一)正常类:持卡人能够按照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前(含)足额偿还应付款项。
(二)关注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1-90天(含)。
(三)次级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为91-120天(含)。
(四)可疑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121-180天(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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