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0-08-12 12:33:09 来源:银监会
第七十九条 对确认已出现虚假申请、信用卡套现、测录客户数据资料、泄露账户和交易信息、恶意倒闭等欺诈行为的特约商户,收单银行应及时采取撤除受理终端,妥善留存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并提交公安机关处理,列入黑名单,与相关银行卡组织共享风险信息等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十条 收单银行应建立相互独立的市场营销和风险管理机制,负责市场拓展、商户资质审核、服务和授权、异常交易监测等职能的人员和岗位,不得相互兼岗。
第八十一条 收单银行应建立健全收单业务受理终端管理机制,设立管理台账,登记受理终端安装地点、使用情况和不定期检查情况。
对特约商户提出的新增、更换、维护受理终端的要求,收单银行应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发现特约商户移机使用、出租、出借或超出其经营范围使用受理终端的情况,应立即采取撤除受理终端、妥善留存交易记录相关证据等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将特约商户、商户法人(负责人)姓名、商户法人(负责人)身份证件有关信息录入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第八十二条 收单银行应加强对收单业务移动受理终端的管理,确保不同的终端设备使用不同的终端主密钥并定期更换。收单银行应严格审核特约商户安装移动受理终端的申请,除航空、餐饮、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确有使用移动受理终端需求的商户外,其他类型商户未经收单银行总行审核批准不得安装移动受理终端。
第八十三条 收单银行应采用严格的技术手段对收单业务移动受理终端的使用进行有效跟踪和监控,并不定期进行回访,不允许移动受理终端超越签约范围跨地区使用。
第八十四条 收单银行应确保对收单业务受理终端所有的打印凭条上的信用卡号码进行部分屏蔽,转账交易的转入卡号和预授权交易预留卡号除外。
收单银行和收单服务机构应确保业务系统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资金结算、差错处理所必需的最基本的账户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信用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码和卡片有效期等信息。
第八十五条 收单银行应与特约商户签订收单业务合同。收单业务合同至少应明确以下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单业务管理主体、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移动受理终端和无卡交易行为的管理主体、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协助调查处理的责任和内容;保证金条款; 18/24 首页 上一页 16 17 18 19 20 21 下一页 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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