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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0-08-12 12:33:09  来源:银监会  
第六十九条 发卡银行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领卡协议签约、授信审批、交易授权、交易监测、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外包给发卡业务服务机构。
 
第五章 收单业务管理
第七十条 收单银行应加强对特约商户资质的审核,实行商户实名制,不得设定虚假商户。特约商户资料应至少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相关纳税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财务状况或业务规模、经营期限等。收单银行应对特约商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调查,认真核实并及时更新特约商户资料。
收单银行不得因与特约商户有其他业务往来而降低资质审核标准和检查要求,对批发、咨询、投资、中介、公益类等低扣率商户或可能出现高风险的商户应从严审核。
第七十一条 收单银行不得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设置为特约商户的单位结算账户,已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收单银行签约的特约商户应至少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设立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二)从事的业务和行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未成为本行或他行发卡业务服务机构;
(四)商户、商户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未在征信系统、银行卡组织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中留有可疑信息或风险信息。
第七十三条 收单银行对从事网上交易的商户,应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以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安全和资金安全。商业银行不得与网站上未明确标注如下信息的网络商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签订收单业务相关合同:
(一)客户服务电话号码及邮箱地址;
(二)安全管理的声明;
(三)退货(退款)政策和具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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