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0-08-12 12:33:09 来源:银监会
发卡银行通过自助渠道提供信用卡查询和支付服务必须校验密码或信用卡校验码。对确实无法校验密码或信用卡校验码的,发卡银行应根据交易类型、风险性质和风险特征,确定自助渠道信用卡服务的相关信息校验规则,以保障安全用卡。
第五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提供24小时挂失服务,通过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和电子银行等渠道及时受理持卡人挂失申请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五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提供信息查询服务,通过银行网站、用卡手册、电子银行等多种渠道向持卡人公示信用卡产品和服务、使用说明、章程、领用合同(协议)、收费项目和标准、风险提示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 发卡银行应提供对账服务。对账单应至少包括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交易币种、交易商户名称或代码、本期还款金额、本期最低还款金额、到期还款日、注意事项、发卡银行服务电话等要素。对账服务的具体形式由发卡银行和持卡人自行约定。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及其他服务凭证时,应对信用卡卡号进行部分屏蔽,不得显示完整的卡号信息。银行柜台办理业务打印的业务凭证除外。
第六十条 发卡银行应提供投诉处理服务,根据信用卡产品(服务)特点和复杂程度建立统一、高效的投诉处理工作程序,明确投诉处理的管理部门,公开披露投诉处理渠道。
第六十一条 发卡银行应提供信用卡到期换卡服务,为符合到期换卡条件的持卡人换卡。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
对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信用卡账户的持卡人,发卡银行不得提供到期换卡服务。
第六十二条 发卡银行应提供信用卡销户服务,在确认信用卡账户没有未结清款项后及时为持卡人销户。信用卡销户时,商务采购卡账户余额应转回其对应的基本存款账户。
在通过信用卡领用合约或书面协议对通知方式进行约定的前提下,发卡银行应提前45天以上采用明确、简洁、易懂的语言将信用卡章程、产品服务等即将发生变更的事项通知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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