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14] 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公厅、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有关政策性银行、有关商业银行、有关证券公司、有关保险公司、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
近期,国内金融市场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创新金融工具,如企业发行或拟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会计处理在实务层面存在一定争议。为规范相关会计处理、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起草了《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对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处理做出补充规定。
请贵单位在2014年2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电子版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冷冰 电 话:010-68553016(兼传真) 邮 件:lengbing@mof.gov.cn 附件:1.《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 (征求意见稿)》
2.《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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