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金[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级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及时掌握金融企业非上市产权转让情况,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财金〔2011〕118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汇总2012年度和2013年度金融企业在当地产权交易机构中转让的非上市产权交易情况,填报《( )年度金融企业非上市产权交易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1),形成专题报告,于2014年2月28日前以书面形式(含电子版)报送财政部金融司。
二、金融企业非上市产权交易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金融企业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转让资产的总体情况,包括总量、类型、占比和结构、竞价率、是否存在异地金融企业产权转让或联合处置等情况。
(二)产权交易机构确定的信息发布渠道和平台。
(三)财政部门和产权交易机构在促进进场交易、提高竞价率、防止违规交易、加强日常监管等环节上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以及相关政策建议。
(四)产权交易机构开展的金融资产交易创新,如金融企业非股权类不良资产转让、定向增发股权融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退出、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等业务的情况。
(五)产权交易机构通讯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加强对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管工作,及时汇总分析2012年度和2013年度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情况,填写《( )年度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2),形成专题报告,于2014年2月28日前以书面形式(含电子版)报送财政部金融司。
四、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制定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
(二)相关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和交易模式创新等情况总结。
(三)加强国有金融资产转让管理的政策建议。
五、产权交易机构要积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的信息采集工作,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主管财政部门。
六、为便利信息采集和报送,探索建立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基础信息库,同时为各级财政部门提供信息监测手段,2014年我部将启动全国金融企业非上市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建设工作,请各省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产权交易机构配合做好需求调研、监测系统接入、历史数据处理和后期维护工作。
七、相关电子表格可在财政部金融司外网的“在线服务—资料下载”(http://jrs.mof.gov.cn/zaixianfuwu/ziliaoxiazai)中下载。
联系人:杜焱、钟睦琴;
联系电话:(010)68551221、(010)68553570;
传真:(010)68553570;
电子邮箱:duyan@mof.gov.cn、zhongmuqin@mof.gov.cn。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1月14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