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界
首 页 | 业界动态 | 银行培训 | 资格认证 | 在线学习 | 政策法规 | 银行理财 | 专家观点 | 品牌中小银行 |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城商行 | 农村金融 | 全国股份制银行 | 外资银行 | 分支行动态 | 贷款通道 | 银行会客厅 | 银企对接 | 企业融资 | 信用查询
信用卡 | 银行股票 | 论文集锦 | 焦点人物 | 机构分析 | 贷款产品 | 媒体视觉 | 行业会议 | 人才市场 | 休闲BANK | 银行社区
搜索: 高级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及其上市交易、转让相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4-01-10 15:03:34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十、减记债信用级别变化或者发行人出现其他重大风险事件时,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其交易机制、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等进行调整。

    十一、公开发行的减记债,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指导意见》、《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非公开发行的减记债,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指导意见》、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转让期间,发行人应当披露年度报告。本所网站债券专区可提供定向信息披露服务。

    十二、减记债上市交易或转让期间,出现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列示的情况或发生以下重大事件时,发行人应当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一)当中国银监会规定的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就触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拟减记金额、金额计算方式、减记执行日以及执行程序等事宜向本所提交临时报告,并进行披露;

    (二)当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后,发行人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三)对发行人及其资本充足率产生重要影响的其他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报告;

    (四)发行人在满足赎回相关条件并选择提前赎回时,应当至少提前20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且在赎回期结束前至少披露3次赎回提示性报告,报告应当载明赎回执行日、赎回金额、赎回程序、赎回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容。赎回期结束后,发行人应当披露赎回结果及其影响。

    十三、减记债的登记、托管、结算及回购等相关事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按照其业务规则办理。

    十四、本所对减记债上市暂免收取相关费用,对减记债交易及转让参照公司债券交易收取经手费。

    十五、其他商业银行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的减记债在本所的上市交易或转让事宜,参照本通知办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发行的其他类型的补充资本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转让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本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一四年一月九日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央行二季度货币政策执·坚决防止影子银行死灰
·监管层密集发声 金融防·银保监会:当前中小银
·地方金融监管加速构筑·银保监会:超1.8万亿元
·央行将多举措推动应收·央行下调再贷款再贴现

图片新闻

央行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货币政策传导效率明显提高
一季度,人民币各项存款增加
银行保险机构支持实体经济效果显现

热门点击

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情况图
2020年4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份额

在线调查

2020年您对哪家全国股份制银行服务最满意?
  •  中国农业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银行
  •  交通银行
  •  中国邮储银行
  •  中国光大银行
  •  中信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
  •  兴业银行
  •  招商银行
  •  华夏银行
  •  广东发展银行
  •  平安银行
  •  浦发银行
  •  浙商银行
  •  渤海银行
  •  恒丰银行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服务内容 | 联系我们 | 加盟合作 | 免责条款 | 招贤纳士

Copyright © 2002-2011, tbank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中联银信(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站法律顾问:北京贝邦律师事务所 姜波

版权所有:银行界 京ICP备10000166号

京公网安备1101140009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