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减记债信用级别变化或者发行人出现其他重大风险事件时,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其交易机制、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等进行调整。
十一、公开发行的减记债,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指导意见》、《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非公开发行的减记债,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指导意见》、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转让期间,发行人应当披露年度报告。本所网站债券专区可提供定向信息披露服务。
十二、减记债上市交易或转让期间,出现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列示的情况或发生以下重大事件时,发行人应当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一)当中国银监会规定的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就触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拟减记金额、金额计算方式、减记执行日以及执行程序等事宜向本所提交临时报告,并进行披露;
(二)当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后,发行人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三)对发行人及其资本充足率产生重要影响的其他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报告;
(四)发行人在满足赎回相关条件并选择提前赎回时,应当至少提前20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且在赎回期结束前至少披露3次赎回提示性报告,报告应当载明赎回执行日、赎回金额、赎回程序、赎回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容。赎回期结束后,发行人应当披露赎回结果及其影响。
十三、减记债的登记、托管、结算及回购等相关事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按照其业务规则办理。
十四、本所对减记债上市暂免收取相关费用,对减记债交易及转让参照公司债券交易收取经手费。
十五、其他商业银行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的减记债在本所的上市交易或转让事宜,参照本通知办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发行的其他类型的补充资本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转让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本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一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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