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商业银行境内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 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
第六十二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除结汇、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经营状况良好;
(三)有与申报外汇业务相应的外汇营运资金和合格的外汇业务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开展外汇业务要求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三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开办除结汇、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节 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
第六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金融债及依法须经银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真实准确;
(四)拨备覆盖率达标,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六)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申请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或金融债及依法须经银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申请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或金融债及依法须经银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节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六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
(一)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二)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第六十七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具有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专人,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三)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
(四)具有处理法律事务和负责内控合规检查的专业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
(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六)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八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除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风险管理系统;
(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产品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四)完善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管理框架;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九 条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节 开办信用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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