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规范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更换公务车辆、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二)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
(三)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
(四)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
(五)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七)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
(八)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内部或到下属企业以及往来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
(十)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购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
(十一)以各种名义对已配备公务用车的金融企业负责人发放用车相关的补贴;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应当切实规范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加强对经营管理费用的控制和审查,坚决制止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职务消费行为和奢侈浪费行为。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原则上不得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报销和列支。金融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担任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总裁)等管理职务,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精力在下属企业的,可执行集团公司或母公司负责人职务消费标准,由下属企业报销和列支。金融企业负责人不得同时在集团公司(或母公司)和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报销和列支职务消费。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主要工作和生活均在境外的,可以适当参考其境外工作地水平,确定其职务消费标准。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并按规定将实施办法上报财政部、监察部和审计署备案。金融企业下属全资和控股企业将实施办法报集团公司(或母公司)备案。
金融企业上报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的范围、具体职位、各职位的职务消费项目、具体标准、发放方式等详细事项。
第十八条 金融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内部监督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监督,在企业内部建立负责人个人诚信档案。
已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企业,其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定对金融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职务消费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可提出罢免建议;未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企业,其国务院派出监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的监督。金融企业上报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及相关材料应当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应当由金融企业定期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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