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ICC)于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的年会上通过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600,该惯例已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与使用了12年之久的UCP500相比,UCP600在形式、结构和内容上有较大的调整和增删,在单据处理、议付、支付等方面做了重大的变动,对银行、保险、船运、司法、进出口企业将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UCP600的掌握和熟练运用,已经成为高端经济、外贸人才必需的能力和素质体现。但是因为UCP 600较之于UCP500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必须经过仔细的比对和研究,方可全面掌握和运用。同时为了配合UCP600的实施,国际商会还于2007年3月对《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即ISBP)进行了更新。作为UCP的一个重要补充,ISBP具体解释了单据处理人员应该如何应用UCP中所反映的实务做法,不仅是各国银行、进出口公司信用证业务处理人员的必备工具,是法院、仲裁机构、律师在处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的依据,也是教育研究人员应该掌握的重要内容。
《国际惯例和信用证实务培训班》的对象主要为外贸进出口企业和各银行国际业务部门的从业人员。来自中国银行业务第一线的授课老师,针对UCP 600和ISBP进行的新调整,运用生动、灵活、贴切的真实案例,对新惯例的要点一一列举、分析,使每个知识点的介绍既清晰简洁,又通俗易懂。其中并穿插大量生动翔实的实际业务案例分析,详细解析使用信用证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诸多问题和风险,并逐一提出解决方案。如:
付款、承兑与议付的区别是什么?
议付的概念和UCP500中所述有何不同?
UCP600确定的单据一致性的新标准是什么?
UCP600实施后,国际商会的其他相关规则,如URR525、ISP98、eUCP和ISBP是否仍然独立存在?
UCP600用哪一个词语来对即期付款、延期付款及承兑三种兑付方式进行定义?
议付信用证可否开立成远期的?
指定银行可否对延期付款信用证进行融资并在发生欺诈时以善意第三方的身份获得偿付?
为什么说许多教科书称“汇票的付款人应该打成议付行”是错误的?
提单由承运人签发,如果有更改,是否只能由承运人证实?
信用证要求提交检验证,明确注明货物是残次商品的检验证为什么可以接受?
UCP600删除“如果信用证仍要求汇票付款人为申请人,银行将视此汇票为附加单据”的理由何在?
如何理解“开证行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开证行对于受益人的责任”?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FCR,并规定交单期为15天,单据是否必须在规定的交单期内提交?
所有单据中显示的受益人或申请人的地址是否应与信用证完全一致?
为什么说不应该把“第三方单据可接受”理解成提单的发货人可以是第三方?
开证行可以转让自己开立的信用证吗?
FI、FO、FIO是否属于运费之外的费用?
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保险单据是否只有载有“一切险”条款才是单证相符?
分批装运和分期装运有什么区别?
单据在寄送途中遗失,风险应该如何分担?
本课程的内容丰富、浓缩,体例安排合理、顺畅,使得受训者能够在最短时间内高效地掌握和运用最新国际惯例。我们相信,通过这样的专题培训,将极大地提高参训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操作能力,准确地掌握UCP600和ISBP的新变化,迅速地解决实务中的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