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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需要为赠品承担质量责任吗?

时间:2011-12-13 11:42:21  来源:建行长沙天心支行  作者:李铭渊

    “两节”营销旺季即将来临,许多商场又在积极准备各种形式的有奖销售和促销活动,银行为吸引消费者办理和使用各种电子产品和信用卡,也在进行“办卡送赠品,积分换礼品”等活动。可是,赠品质量不佳时,银行却以“银行不负责赠品质量”为理由拒绝承担责任。银行的理由靠得住吗?

    银行办卡和信用卡积分送出赠品,是为吸引消费者选择该行提供的金融服务,与商家为促销送出赠品是同一性质。这些赠品在法律上被称为“附赠商品”,是指附属于主要商品之外的产品,其具有一定的附属性。因此,附赠商品不会因为是“赠送”的,就被视同为“赠与”。赠品与法律规定的赠与有着明显的不同。

    关于“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赠与成立的最重要前提是赠与人的行为是无偿的,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相应代价。而赠品则不同,它往往需要消费者进行消费才能得到。从本质来看,赠品依然建立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上,是有条件的。虽然消费者不必直接为赠品付费,但是赠品的费用已经转移到作为前提条件的交易中了。

    按照《合同法》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如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该法第二十二还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因此,赠品也应当享有这些待遇。尽管银行并非销售商品的商场,但是从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的角度来看,依然属于服务消费者的商家,应当为送出的赠品负责,依法为消费者退还赠品,并赔偿消费者因赠品质量问题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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