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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运用不动产及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保护自身权益的分析

时间:2011-05-24 09:55:46  来源:建行长治分行  作者:李成义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不动产及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银行在业务操作中应注意运用善意取得制度维护自身权益。如果银行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了不动产或动产,当所有权人向银行主张返回财产时,银行应利用善意取得制度主张对善意受让的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在主张善意取得时应注意证明以下事实:(1)我行是善意的,即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2)我行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我行。

     如果无处分权人将银行享有权利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了转让,银行可运用善意取得制度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对抗受让人提出的取得转让财产所有权的主张:(1)受让人知道转让人为无处分权人;(2)受让人未支付合理的转让价款,包括未支付价款和支付的价款不合理两种情况;(3)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未登记,或不需要登记的未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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