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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设立担保物权时应关注担保财产上存在的共有关系

时间:2011-05-24 09:54:34  来源:建行长治分行  作者:李成义

 银行在接受共有财产为担保物时应注意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核实是否满足有关条件和程序,确保担保行为合法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1)确定拟接受为担保的财产是否为共有财产。首先应详细了解有关担保财产的权属情况,要求担保人提供证明文件,核实拟用于担保的财产是否属于共有财产。在日常业务中,银行信贷人员应关注夫妻财产、家庭财产、合伙财产及联建房屋等。

    (2)审查担保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是否符合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首先从其之间的约定。实践中对担保人是否有权处分该共有财产进行审查时,可要求担保人进一步提供与共有财产相关的各权利人之间的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并重点关注相关文件中关于共有类型及共有财产处分规则的约定,要求各共有人该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为共有财产设定担保所需要履行的意思表示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归档备查。如果担保人无法提供担保行为符合共有人约定的证明文件,信贷人员应审慎对待,避免出现因其他权利人抗辩而导致担保无效的情况。

    (3)在共有权利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没有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审查处分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拟担保财产为按份共有财产,则该担保行为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如果拟担保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则该担保行为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银行在业务操作中应注意落实前述共有人意思表示程序,并注意形成书面文件,归档备查。

    (4)正确运用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制度保障未来实现的担保物权。特别关注预告登记的三个月时间限制,在督促抵押人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同时,我行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或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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