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银行业务经营的需要,外汇买卖科目一般设三个分户账,即:
(1)额度户。该账产核算企业、单位持有的外汇额度,经办行以1993年12月31日的外汇牌价为企业单位配汇,进行外汇买卖时使用;
(2)结售汇户。该账产核算汇率并轨后,经办行为企业、单位办理结售汇业务进行外汇买卖时使用;
(3)调剂户。该账户核算经办行在汇率并轨后,所持有的外汇资金超过或低于上级行或外汇局规定的限额,向总行或全国外汇交易市场或外汇交易分中心卖出或买入外汇时使用。
外汇买卖科目总账用一般总账格式,按各市种分别设置。营业终了时,根据各个货币的外汇买卖科目日结单借贷方发生额境记,然后根据上日余额加减本日发生额分别计算出本日余额,记入余额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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