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处理。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 2)存款人已死亡,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继承权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3)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当地公证处继承证明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在无从了解所有权问题的情况下,可视为正常的支取或转存,如事后引起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4)在国外的华侨、外籍人和港澳台胞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如因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的,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5)在我国定居的外国侨民(包括无国籍人)在我国储蓄机构的存款,当所有权发生争议时,其处理手续与我国公民相同。
6)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再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与我国如未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7)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按财政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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