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所丧失票据的有关书面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已丧失票据所记载的内容和持有该票据的事实依据,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在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普通诉讼中,票据丧失期间的转让行为只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善意持票人的利益仍受保护。丧失的票据在判决作出之前出现,并被提示付款时,付款人应以票据已被止付为由暂不付款,并迅速通知失票人和法院,法院终结原有的票据遗失诉讼程序。
失票人与提示付款人对票据权利无争议时,由真正的票据债权人持有票据并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失票人与提示付款人对票据权利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票据权利纠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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