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简介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根据购货方开户行是否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国内保理可分为双保理和单保理;根据销货方开户行是否保留对销货方的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购货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二、适用对象
(一)办理单保理业务
1. 销货方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与购货方有良好稳定的业务往来,履约记录良好;对应收账款的管理能力较强,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坏账比例较低;具备回购应收账款的能力。
2. 购货方经营管理规范,现金流量充足,偿债能力较强;无恶意拖欠销货方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二)办理双保理业务
1. 购销双方均须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或政府部门的零余额账户。
2. 销货方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与购货方有良好稳定的业务往来,履约记录良好;对应收账款的管理能力较强,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坏账比例较低;具备回购应收账款的能力。办理有追索权双保理,销货方信用等级须在BBB级(含)以上。
3. 购货方经营管理规范,现金流量充足,偿债能力较强;无拖欠销货方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办理无追索权双保理,购货方信用等级须在AA-级(含)以上。
三、开办条件
可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
(一)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二)由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三)由军队军级(含)以上单位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军队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四)销货方因向学校、医院等事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政府采购行为除外)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五)总行认定的其他可以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四、特色优势
我行成立了专司贸易融资业务的专业团队,选派素质较高、精通业务的客户经理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一条龙、差别化、个性化和一揽子金融服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为核心客户开辟“绿色通道”,推行限时服务,优先安排信贷资金,保证融资及时、足额到位,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五、开通流程
凡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均可到我行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经我行专业人员调查、审查、审批通过后,即可放款。
六、服务渠道与时间
工商银行所有可以办理法人客户信贷业务的营业网点在营业时间内均可办理。
七、税费标准
在办理业务时一次性收取,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手续费按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的0.1%—1%收取,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手续费按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的0.2%-2%收取;或按协议收取。
八、名词解释
(一)单保理是指销货方开户行独立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服务。
(二)双保理是指购货方开户行为销货方开户行提供购货方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或代收等金融服务,并在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三)有追索权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四)无追索权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无权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五)公开保理是指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购货方的保理业务。
(六)隐蔽保理是指根据销货方与我行的约定,不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销货方与我行约定的条件发生或我行认为必要时,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