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用途和种类
流动资金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需要。其种类分为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
贷款对象
在吉林九台市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贷款方式
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贷款期限
根据贷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贷款展期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10日内向贷款开户信用社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由开户行报贷款审批人审批。担保贷款展期,还应由贷款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所有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的确定和利息计收,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和计息方法,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信用社应当按贷款条件自主审查发放,严格管理,应补贴的利息由利息补贴者直接补偿给借款人。信用社按正常规定向借款人计收贷款利息。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利率计收。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加、罚息。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要严格按规定办理。
贷款条件
1、借款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2、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开户信用社认可的还款计划;
3、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在其帐户内应保证有不低于贷款余额10%的存款作为结算支付保证。自愿接受信用社的贷款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4、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
6、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关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7、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物;
8、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
9、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借款人需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2、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保证人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3、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纠正情况;
4、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同意保证的证明文件;
5、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提供人民银行颁发给借款人的贷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