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公平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前世界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切实加大反洗钱工作刻不容缓。我国在反洗钱工作中,突出加强组织建设、法律制度建设和国际合作,并取得瞩目的成效。然而我国在反洗钱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依然存在一些缺陷,急需完善。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建设才能使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更加完整,也才能对洗钱犯罪分子进行有力有效的打击,从而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首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缺少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有力支撑。按照《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的真实性进行识别,但法律却未赋予客户向金融机构如实告知交易背景的义务,甚至有的法律还规定客户在办理交易结算时不必向金融机构告知交易的真实背景。金融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客户出示的票据满足形式要件就必须付款,而不论票据交易的真实原因如何。金融机构作为企业单位与客户处于对等的法律主体地位,若相关法律制度不作调整,难以改变二者之间义务不对称的局面,则客户完全可以以法律作盾牌,名正言顺地抵制金融机构对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同时,《反洗钱法》中规定的可证实客户身份的证件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现实生活中我国公民持有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较多,各种身份证明文件所记录的公民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各银行系统内部又没有统一的识别制度和方法,这加大了银行工作人员有效识别开户资料的难度。 再者,反洗钱补偿和激励机制缺失。国际社会为了弥补反洗钱所产生的社会成本和保障反洗钱的持续长远发展,普遍建立了成熟的反洗钱补偿和激励机制。《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制定了专门条款对反洗钱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等反洗钱主体进行适当的补偿与激励。但从我国目前的反洗钱监管实践看,尚未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一套系统的反洗钱补偿与激励机制,难以充分调动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的反洗钱积极性。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果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势必会造成其业务量的增大和效率的降低,并可能会造成部分客户流失,最终降低其盈利性。因此,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商业银行对反洗钱缺乏动力。 身为银行一线柜员的我,深知反洗钱的重要性,不以小事为轻,把好自已的这一关。 首先,办理业务时认真审核客户的身份,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帐户或假名客户要发挥柜员在反洗钱中的作用,柜员就必须具有揭开遮盖有问题客户面纱的能力以及对法律实施当局提供有关交易和客户身份证明的可靠文件的能力。不应保存匿名帐户或明显假名的帐户。应要求我们柜员在确立营业关系或进行交易(尤其在开立银行帐户,进行大量的现金交易)时,根据官可靠的身份证明识别客户,并记录客户的身份。 开户必须进行联网核查审核客户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如发现同一客户多个客户号应帮助客户对其账户进行梳理合并。对开立多个结算账户的除履行开户手续外,还应注意了解客户身份、交易背景等。对于同一自然人通过办理银行卡等形式在一家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累计10户以上的,银行应将相关账户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账户的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当地人民银行。 建立反洗钱正向激励机制。反洗钱补偿与激励机制的建立可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反洗钱专项基金。该基金有三个主要来源:洗钱罪的罚没收入、政府财政专项拨款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款。该基金主要用于奖励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社会公众。二是建立政府财政分成奖励制度。对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金融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积极参与反洗钱侦查、破案工作的有关部门,在破获洗钱案件并追回赃款之后,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三是对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给予各种政策上扶持和优惠,如市场准入、经营权限、税收减免或优惠等。 反洗钱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通过反洗钱活动的宣传,使反洗钱工作达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公众认识到了洗钱是经济领域一种常见的犯罪现象,增强了公民的责任意识,打击洗钱犯罪已成为共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和总行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反洗钱的法定义务,维护国家的经济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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