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的《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之前,应当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资信情况、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经营情况。通俗一点的说,就是把一笔业务的客观情况搞清楚。
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银行业务办理的新兴渠道不断增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银行以及自助设备渠道得到了迅速发展,高效率的金融服务渠道对于促进居民消费、减少现金流通及降低交易成本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与此同时,犯罪分子也利用银行业务品种新、风险控制薄弱的特点,将其作为洗钱工具。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业务的迅速普及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传统的柜台交易模式,对目前主要基于柜台交易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这些新兴渠道的业务具有非面对面、实时交易等特点,在客户身份识别、可疑资金监控与拦截、可疑交易识别等方面难以实施有效的反洗钱监控,客户尽职调查面临着巨大挑战。如何通过可行的技术、操作方式和监管手段来强化银行渠道业务多元化下反洗钱的防线,是反洗钱工作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
一、目前主要的挑战
(一)制度上的缺陷
商业银行在电子银行等新兴渠道的反洗钱监管制度上出现空白,这是目前反洗钱制度上的缺陷。虽然商业银行都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但基本上都是针对传统业务渠道的内控,对于近年来大力兴起的电子银行和自助设备渠道业务并没有融入反洗钱方面的控制制度。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新兴渠道业务的反洗钱工作很多时候我们都无章可依,无据可查。
(二)对新兴渠道业务反洗钱监管手段滞后
在现实状况中,基层开户银行直接与客户打交道,对客户了解程度较高。而各家银行数据都集中到总行以后,由总行直接监控,反洗钱信息收集、上报、反馈存在一定的时滞。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对网上银行业务无权直接监测,导致基层行对客户交易信息无法进行系统分析和判断,造成了反洗钱管理盲区。同时,网上银行业务可以全天候、24小时办理,没有节假日限制,银行在实时监管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电子银行业务的特殊性,导致客户尽职调查难
电子银行开户只需提供客户的简单身份信息,而对客户的历史信息、职业等都并不了解,这造成了银行难以有效地识别客户身份。电子支付系统通过对网银盾、短信验证码等的认证完成交易双方身份的确认,只认“证”不认“人”的特点,决定了认证各方只能查证对方身份及余额,不能审查支付方资金的来源及性质。再者,通过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客户通过互联网可以随意自主地汇划资金,而且也无须注明用途。
二、银行新兴渠道业务中反洗钱工作的新思路
(一)建立客户身份信息管理系统
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核心内容,贯穿于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全过程。金融机构通过客户身份识别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等情况,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客户信息。
随着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业务品种日益繁多,银行业务办理的渠道变得多元化。我们的反洗钱工作不应该一直还停留在以传统渠道业务模式为主的状态下。要改变思维,与时俱进,尽快针对新兴渠道业务模式完善我们的规章制度。让客户尽职调查工作能更好的开展,从而更好地做好反洗钱工作。
(二)完善创新业务反洗钱工作机制
首先,加强事前防控,为客户办理网银业务时,应严把客户准入环节,认真甄别客户身份,避免为“黑名单”中的客户提供网银服务;其次是健全事中管理,网银业务管理系统应对网上转账、投资交易金额进行限制,可对大额的网上交易进行事中控制;第三,强化事后监控,网银业务管理系统中的相关柜员可凭柜员名和密码登录系统,通过查看网银用户大额转账汇款交易记录及相关投资理财报表,对辖内网银用户的转账、投资等交易活动进行事后监控、检查。
(三)加大电子银行科技投入,完善电子银行资金交易监测体系。
要建立电子银行客户监测分析系统。对资金流动规模大、频率高、经营行业特殊或经营范围变动大、资金阶段性流动异常的客户群进行重点监测。建立网上银行反洗钱监测网络体系,实时对网上银行等非柜面业务进行监测分析,有利于客户尽职调查,推进反洗钱工作在银行渠道业务多元化下的今天更好地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