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科技进步和产品的不断创新,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业务呈现较快的发展趋势,电子银行渠道在给社会经济活动带来快速便捷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的洗钱活动提供了新的渠道,防范和打击电子银行洗钱犯罪行为,已成为当前商业银行保持电子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作为金融机构,如何立足岗位,做好风险防控及真正做到“了解你的客户”这个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如何有效避免电子银行业务中的洗钱风险,已成为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难以了解客户身份。“了解你的客户”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而通过电子银行洗钱因为脱离了柜面人员的监督,其较强的隐蔽性致使客户身份识别存在难度。即使通过最初开立账户时按规定签订协议、提供相关资料,可以辨别客户的真实身份,但在日后的交易中,由于在电脑、手机、电话等介质上操作,通过该账户进行交易的人可能不是最初开立账户的人,这就使为防范和控制洗钱而规定的银行负有的“了解客户”的义务无法履行。
(二)难以审查资金用途。目前银行的相关分析系统对电子银行渠道资金交易的真实用途难以审查,致使针对电子银行反洗钱的交易识别与报告措施难以到位。从现状来看,银行机构对可疑交易分析的重点仍然侧重于传统业务,往往只注重大额存取现金、转账等日常柜台业务,对电子银行业务流水及分户账缺乏有效的分析、甄别,导致了电子银行可疑支付交易漏报、错报、甚至不报的情况屡屡发生。
(三)难以保存和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资料。电子银行渠道客户的身份资料及交易资料的保存对及时发现、追踪洗钱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而电子银行渠道客户的隐匿性、交易无纸化等特征,导致银行往往只存有客户的初始信息,特别随着自助签约、移动POS签约等签约模式的大量运用,客户新增、删改电子银行业务与电子交易的资料如何保存给银行提出了新要求。
(四)“网银互联”进一步增强了电子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难度。人行二代支付系统将各家商业银行的网银功能相互链接,客户可以通过一家商业银行的网银就控制本人名下各家银行的账户。这使得网银交易的复杂性进一步增加,对跨行洗钱的侦测难度进一步加大。
为进一步保障电子银行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打击洗钱犯罪,商业银行对电子银行反洗钱工作应有针对性地加强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及时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快电子银行渠道反洗钱规章制度的建设。商业银行应及时关注我国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人民银行的要求,合理借鉴同业经验以及国外的成熟经验,结合行内实际情况制定针对电子银行反洗钱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在实施过程中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二)持续开展客户身份识别。根据电子银行客户的特点,商业银行需着重在客户开户、初次开通电子银行业务等环节严格执行实名制,掌握客户的真实情况,保存客户详细的身份资料,并在业务存续期间对客户身份资料的修改做及时更新。
(三)完善对反洗钱监测系统的优化。由于当前的反洗钱监测系统更加侧重于传统业务的侦查,面对海量的网上支付交易数据,仅凭人力甄别判断、追踪可疑交易的来龙去脉,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可以对当前监测系统进行以下优化:一是在系统中增设电子渠道的反洗钱监测规则。通过部署针对电子银行渠道的反洗钱监测规则,实现系统对电子渠道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自动的、实时的、无间断的监控,帮助商业银行发现和甄别电子银行业务中的大额、可疑交易。二是建立电子银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非现场核查制度。可由商业银行反洗钱管理部门对各机构电子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是否漏报、错报等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指导全行电子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进一步降低漏报、错报情况。三是在反洗钱监测系统中建立灰名单库。灰名单主要来源于曾经涉嫌电子银行可疑交易、诈骗等犯罪活动使用的收款人账户、IP地址、手机号码等。通过反洗钱监测系统对涉及灰名单交易的自动跳出,为可疑交易的分析和判断提供线索。
(四)重视加强对商户的管理。一是建立健全特约商户档案资料及台账,保存对特约商户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情况等文件资料,并根据日常系统监测的特约商户交易情况,对特约商户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对商户交易量异常现象及时监控和调查处理,防控风险;二是尝试建立商户交易数据库和监控系统,设置可疑交易监控和分析指标,根据特约商户的经营状况和规律,建立风险控制模型。
(五)进一步规范对电子银行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保存。身份资料包括客户初始开立电子银行业务的预留电话号码、签约电话号码、自助签约时增删、更改的信息等;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其中数据信息应重点包括客户户名、账号、收款人户名、账号、电子银行渠道名称、交易IP地址、交易终端信息、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相应签约手机号码等。
(六)加快商业银行电子渠道反洗钱队伍的建设。要建立反洗钱专业人才队伍,保证对电子银行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电子银行反洗钱人才既要熟悉电子银行业务和网络信息技术,又要熟悉反洗钱业务。
(七)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和国际合作。商业银行应尝试与人民银行、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部门及行际之间进行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对客户信息的共享,减少重新获取客户信息的成本,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同时有效开展国际合作与技术共享,与国外有经验的商业银行交流打击网上银行洗钱、恐怖融资犯罪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共同开发和享有针对网上银行洗钱、恐怖融资犯罪活动的先进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