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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期部分提前支取利率上浮要求的思考

时间:2015-07-21 09:39:43  来源:银行界网  供稿单位:建行湖南怀化辰溪支行   作者:郭令祯

    最近,后台稽核下发了几笔差错,原因为:定期存款部分提前支取后利率与目前要求不一致,造成违规上浮。

    举例来说:某客户2015年3月12日存入5万元一年期定期,按当时要求利率可上浮30%,但客户在2015年5月12日部分提前支取4.5万元,剩余0.5万元,本应按照当时存入利率继续存着,但经过几次利率调整及利率浮动比例的要求不同,导致按目前要求仅能上浮20%,稽核由此下发差错。使得目前前台只能和老客户陪笑脸商量部分提前支取的全部取了再以现在利率比例存入,对新存入客户先告知:部分提前支取未达到上浮要求的要全部支取。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是否可以商讨一下:按照国际通行的法律准则及我国法律“法不溯及过往”的立法原则: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要求,当时存入就已经形成实质合同,而部分提前支取时建行一直就有的承诺,如果用现在的规定去约束之前存入所形成的合同约定,有悖契约精神,容易引起客户纠纷甚至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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