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因此,以一次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物登记,就可以对一段时期内多次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对借款人或抵押人而言省时、省力、省钱、高效,因而深受青睐,在信贷实务中被广泛应用。但是由于最高额抵押设计的独特性,客户经理往往容易忽略其中一些有别于普通抵押的地方,从而引致法律瑕疵,对银行的资产安全造成隐患。
1、最高限额设定不当的问题及对策
在设定最高限额时,普遍存在两种错误情况,一种是错误的理解《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认为这个条款已经包括抵押担保对应的额度,因此第二条第二款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不填写金额,以致造成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成立;另一种错误是仅仅以借款本金加上1年的利息来确定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而没有考虑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等。
为避免上述错误,在订立合同时,对于被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应当明确规定,如押品评估价值超过建设银行债权本息及相关费用之和,则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至少按抵质押品的评估价值约定担保金额。
2、抵押物价值确认的问题及对策
为减少抵押登记的次数,最高额抵押的期限往往被设定在3年以上,部分客户经理错误的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未到期,那么原押品评估报告所确认的价值仍然有效,在贷款申报时仍引用已过期的抵押物评估报告相关数据。在押品的存续状态、市场估值等变化较大的情况下,这极易造成押品价值高估风险。建议如果评估报告有效期已过,在重新授信时,应由资质的外部评估机构对押品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并由我行相关部门重新进行价值确认。
3、抵押权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及对策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因此最高额抵押期间,在发生押品出现被查封、监管等限制情况下,如果未能及时掌握情况而循环使用额度的话,极易造成丧失抵押权优先的情形发生。
因此在最高额抵押期间,每一笔信贷业务的发放当日,应到抵押登记部门查询押品有无被有权机关冻结、查封、监管等限制情况,并取得有效的查询回执作为放款依据。(公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