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诚者实,为公者益,求变者通,善建者行。
老子在《道德经》第五十四章里写到:“善建者不拔,善抱者不脱。”用现在的话来说是:“善于建设房子的,其房子不会因根基不牢而倒塌;善于抱持某东西的人,抱持住了就不让其脱离自己。”“善者”的“善”既有“善于做什么”的含义,又有“慈善”、“善意”的含义;银行的“行”(hang)与夸奖某人挺行的“行”(xing),字同音不同,“善建者行”或“善者建行”中的首尾两字,各有多重含义,富有韵味、耐人寻味。正如建行给予客户以最快捷、放心、满意的服务。
初来双牌支行是12月28日,早上8点过10分我就来到了银行门口,在门外观察了下,发现门开了而且还有人,就谨慎的走了进去并礼貌地向坐在大堂经理位置上的工作人员打了一声招呼“经理好!”同时还向其禀明了身份做了精心准备的报到辞。他愣了一小下,然后很自然地接过我的实习通知,并说道“很好,你先在大堂熟悉业务。”没过多久开晨会了,晨会上我做了自我介绍,同时对一些同事有了初步的认识。开完会后就开始了今天的“熟悉业务”。这糊涂的第一天经常给我认为是经理的人帮倒忙。由于对同事、领导还不怎么熟悉,看见主管喊主任,看见副行长喊主管的事不时发生。等到这一天工作接近尾声的时候,又一位工作人员对我说“小吴,你怎么不到行长那报到呢?”这时我才醒悟过来,从大堂经理的柜台上拿回实习通知,并向行长报了到。然后行长正式地向我介绍了同事及其职位。这一介绍就不得了,让我彻底从“向大堂经理报到”的梦中清醒,原来早上我只是很正式地向保安做了报到——由于天气寒冷当天并没穿保安服,想到这里顿时觉得尴尬不已。
转眼间2个月过去了,在银行实习对于我这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并非毫无益处,反而带给我的是硕果累累,受益匪浅!法学知识总是在无形间给了我很大帮助。比如说通过观察票据业务了解到:办理现金支票业务,首先是要审核,看出票人的印鉴是否与银行预留印鉴相符,方式就是通过电脑验印,或者是手工核对;再看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要素等有无涂改,支票是否已经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支票是否透支,如果有背书,则背书人签章是否相符,值得注意的是大写金额到元为整,到分则不能在记整。对于现金支票,会计记帐员审核无误后记帐,然后传递给会计复核员,会计复核员确认为无误后,就传递给出纳,由出纳人员加盖现金付讫章,收款人就可出纳处领取现金(出纳与收款人口头对帐后)。看到这些交易行为很自然的可以联想到票据法中的相关知识,比如,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再进一步可以联想到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同理,在大堂给客户开户时正如格式合同的订立,在服务与态度让客户满意的基础上,同时给客户相关的风险提示,例如,手机号码最好填写本人的,而且密码不能随意告诉他人,以防他人利用手机银行进行财产的转移。
在银行实习的这两个月最大的收获并非知识与实践的融会,而是认识了豪气的卢行长,绅士的李行长,亲切的骆主管,可爱的杨主管,幽默的陈主管,气质的龙经理及其他有趣的同事。他们每个人为人处事的不同的优点都将成为我心中的一个榜样。当然在建行实习最开心的事莫过于收到行长那满满的红包和领导及同事对我的批评与建议,红包给了我前进的动力,批评与建议为进步指明了方向。在两个月即将结束之际,我正如自己写的新年打油诗“永夜之尽万物兴,红霞一片迎春归。如若不是花先老,蝶又何必向云飞。”中的蝶一样,身不由己的飞向未知的那片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