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支行在发放县人民医院1500万贷款时,由于受托支付所提供的资料不全,特别是客户所提供的支付明细上面,只是列明了日常往来款的支付名称和支付账户,并没有写清楚具体各家供应商所应支付的详细金额,被省行稽核中心连发了两个差错,在整改差错的同时,也在对受托支付这一贷款支付方式进行思考。
受托支付,顾名思义是与自主支付相对应的一种支付方式,指贷款人(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目的是为了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它在特殊的历史环境下应运而生,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三法一指引”,核心是“实贷实付”,受托支付只是手段之一。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合规,有以下感悟:
首先,对企业来说,受托支付的条条框框比较多,资金使用时不太便利,是一个不太好的制度。特别是一些事业单位,贷款用途很明确的情况下。就拿这次贷款发放整改一事来说,前后打了几个电话给客户的财务,先是让客户自己写一个支付说明,但是客户交过来的说明还是无法把事情说清楚,然后我们根据客户的说明,加以修改,提交到稽核中心,目前还不知道差错能否抹去,客户觉得这一笔贷款发放也挺麻烦的。
其次,也正是这种形式上合规的要求,逼迫客户经理去深入了解客户借款资金的真实用途,与客户进行详细沟通,让客户接受这一规则。在贷款发放时就能同步地对贷款用途进行管理,明确资金真实去向。
再次,从宏观层面来说,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角色定位以及监管需求,人行宏观经济调控需求等这些看得见的手都会对金融资产的流动,行业分布,安全提出诸多要求。受托支付可以防止贷款资金进入股市,违规进入房市,产生泡沫。
总而言之,“受托支付”提高了商业银行强化科学的贷款全流程管理,提高贷款发放的质量,可以真正实现贷款管理从粗放型走向精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