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融湘江银行总行原党委委员、常务副行长张建国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张建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被告人张建国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建国利用担任中信银行长沙岳麓山支行行长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副行长、常德分行行长、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副行长、常务副行长的职务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资金发放、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6.32 万元。
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建国担任华融湘江银行常德分行行长、长沙分行行长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以及应当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等规定,违法发放贷款共计1.67亿元,造成损失2407.37万元。
益阳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张建国如实供述办案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罪行,以自首论。被告人张建国如实供述受贿部分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建国积极退赃,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建国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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