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号显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州分行)存在以下问题: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采用调查问卷方式了解个人投资者信息时,未涵盖其资产状况;未对购买基金产品的投资者进行回访检查;未每半年对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上述问题分别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和《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州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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