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理事长雷志强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以被告人雷志强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到案的财产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雷志强在担任甘肃省天水市副市长、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贷款审批、汇票承兑、授信业务、干部选拔等过程中,为他人及近亲属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子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1亿余元,尚有820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雷志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子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被告人雷志强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被告人雷志强到案后,如实交待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交待的赃款、赃物去向已经查证属实,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回,当庭认罪、悔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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